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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建局
预防
职务犯罪
相关
措施
整改措施
城建局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措施整改措施
第一篇:城建局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措施-整改措施城建局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措施-整改措施
为积极有效预防建设领域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平安、干部优秀廉洁,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开展和城乡建设效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理论宣传教育和学习,提高全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推行中心组学习制度,规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三晚上为学习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参学并讲课。通过学习,提高全员自觉抵抗腐败意识,杜绝各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了解掌握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调查职务犯罪新动向,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消除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
三、依法标准操作,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操作,依法管理,标准建设行为;加强工程招标监管,公开招投标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虚假承包,合同欺诈现象等;在施工环节上,做到依法施工,信守合同;在质量管理上,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预防效果。加大“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工程合同履行情况、重点岗位人员工作情况、施工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重点的监督管理。
五、整章建制,长效管理。结合建设系统工作特性,出台了“建设系统五条禁令〞并严格执行,一严禁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因办而未办结审批手续造成投诉影响较坏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全年目标考评奖。二严禁利用职权接受承建单位(开发商)吃请、钓鱼、洗浴、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一经发现,一律扣发当月的补贴,二次以上者,予以待岗半年只发根本工资的处理。
三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强行推销建材和承揽工程等,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并调整工作岗位,屡次再犯的,予以免职处理。四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等向效劳单位、管理对象发请柬,收受礼金敛财影响恶劣的,一律先免职,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组织处理。五严禁工作玩忽职守,违规审批,质量平安监管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影响极坏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上报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一)职务犯罪的含义
职务犯罪泛指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它有如下四个根本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总起来说,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中,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另外以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培审员、律师等。
2、犯罪与职务的相关性。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职务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是与其职务相关的,才属于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3、犯罪客体的复杂性。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刑事犯罪的客体,往往是单一的,但职务犯罪的客体那么是复杂的。它不仅侵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也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如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认识职务犯罪的客体,不仅使我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本质,还有助于我们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4、犯罪主观方面的多元性。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成心和过失两种情况。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成心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成心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三)职务犯罪的范围
职务犯罪从范围上看,是从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的角度上对刑法规定的一类相同犯罪的总称。它包括,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那么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分的犯罪,共12种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是渎职犯罪,即刑法分那么第九章规定的犯罪,共33种罪名,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成心(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种罪名,主要是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如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四是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即刑法分那么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共31个罪名(其中由军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9个罪名),包括平时可能发生的、战时可能发生的和平时、战时都可能发生的,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成心(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虐待部属罪,逃离部队罪等。
二、常见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贪污罪
1、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贪污罪的犯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为已有;“窃取〞即“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消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3、贪污罪的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4、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案
杜xx,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区人,1983年2023月入伍,1986年5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运输处原处长,中校警衔。曾任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副处长,负责部(分)队生活费管理工作。
张x,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区人,1985年2023月入伍,1988年7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会计工作。
王x,男,1969年3月出生,土家族,XX省XX县区人,1987年11月入伍,1989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出纳工作。
去年3月30日,我院在协助总部检察院对该总队原高级会计师谭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初查时,发现了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21220237.50元的案件线索。后经侦查认定,1999年3月至2022年4月,杜、张、王利用各自分管部队生活费和会计、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核部队生活费,现金支票提款私分,转帐支票入帐等手段,先后五次共同贪污部队生活费1,895,784.8元。其中杜xx和张x个人分得赃款各为631,925.2023元;王x个人分得赃款631,934.60元。
杜、张、王三人作为武警警官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部队生活费是国家财产,利用分管生活费、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私分占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要件。2022年月2023月20日,武警部队军事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自首、全部或大部退还赃款、检举立功减轻)杜xx、张x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5万;判处王x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剥夺三人警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走私、贩毒、骗汇、赌博等。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等。
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