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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业再就业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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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就业 再就业 意见
就业再就业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3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开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是。稳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突出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提高全社会就业水平;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主要目标是。2023年至202223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5万人,引导和帮助2万名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实现市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开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开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开展,完善城乡就业效劳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建立省外劳务基地,更好地解决局部企业局部工种“招工难〞问题。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开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效劳。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23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场地,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缺乏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工程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效劳业工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各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工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或给予不低于2023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同时要不断完善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良性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工程经县区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效劳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23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23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达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23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3年。对2023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或到农村租赁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给予每人不低于2022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 4.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个人申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本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离退休年龄缺乏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七)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效劳体系 (九)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县、区要抓紧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23)64号),结合城市化开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效劳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效劳〞的原那么,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效劳,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效劳范围。 (十)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市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方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十一)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现有规定给予必要的扶持。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效劳组织体系。县以上就业管理效劳机构根据现有职能,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22)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效劳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等,财政部门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根底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完善效劳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根底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三)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效劳。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效劳,提高公共就业效劳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效劳。开展和标准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效劳等社会化效劳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效劳。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效劳成效挂钩的机制,城镇失业人员获得免费职业介绍效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提供效劳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我市“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23年底前,市XX县区(区)就业效劳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并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202223年底前,网络延伸到村级,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效劳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效劳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效劳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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