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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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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区 违规 建筑 查处 办法
县区违规建筑查处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峻 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方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行政惩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以县城为中心,规划区内主要沟道以规划把握界线为准,规划把握区总面积约16.4平方公里。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三级管理责任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保安镇、双河乡、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觉察、制止和挂念撤除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或擅拘束耕地和荒山荒坡上建窑、建坟、挖土、开山、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文广、工商、电力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依据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尚可实行改正措施消退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规划要求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 (一)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增建挂念用房,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平安的; (三)通过整改措施能够消退影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原地改建、扩建、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退消退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转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已纳入政府近期改造实施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压占城市道路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平安构成威逼的;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疼惜区、水源疼惜区、历史文化疼惜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影响的; (六)严峻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平安、城市道路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现场放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转变建筑物、构筑物性质、规模、建构、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超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使用期限不撤除的,责令限期撤除。并按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撤除确实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撤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撤除。 第十一条违反办本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行政惩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阻碍行政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应健全规划监察制度,落实规划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不依据本方法履行职责,协作不力,导致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准时制止,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赐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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