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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行政人员
规定
关于行政人员诫勉的规定
关于行政人员诫勉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队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市容监察队伍素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依据市容监察人员行为标准和对领导干部的几点要求,结合市容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诫勉是指单位对有略微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市容监察人员进行警诫、劝勉,促使其在确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措施。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市容监察人员。
第三条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赐予诫勉。
1、屡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与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2、工作期间饮酒、打牌、干私活等;
3、值班、值勤时间擅离职守的;
4、闹无原那么纠纷、污辱他人、打人骂人情节较轻的;
5、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耍特权、抖威猛、有意刁难、情节较轻的;
6、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接受贿赂或索要钱物数量较少,末造成后果的;
7、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扣押款物情节略微的;
8、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确定后果的;
9、违反队容风纪规定、举止不文明、败坏队伍形象的;
10、不听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情节略微末造成后果的;
11、不坚持原那么,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和影响依法正常办案的;
12、非工作需要,利用职权便利,到营业性的文化消遣、饮食效劳场所吃喝玩看少付款的;
13、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14、考勤、统计报表、报告状况时不坚持原那么,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15、单位监察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
16、对下属人员应赐予诫勉而袒护放纵或知情不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17、其他情节较略微应赐予诫勉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总队和各级领导干部,除适用上述状况外,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也赐予诫勉:
1、不能以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确定的问题的;
2、在工作考核、组织考察中,经民主测评根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为三分之一以上的;
3、在民主评议党员或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中群众意见较多,评价明显较差的;
4、有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的。
第五条对担当市市容监察总队各科室、(区、县)中、支队各科(股)室、分队领导职务人员的诫勉,分队由市总队、中、支队政工部门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其他队员的诫勉,由队员所在单位提出诫勉建议,报上一级部门领导批准。
第六条被确定的诫勉对象,由政工部门发给本人诫勉通知书,同时通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
第七条被诫勉人员在诫勉期间,由政工、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教育,责本钱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写出书面检查,认真改正诫勉通知书上所列的问题,以提高生疏,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条对诫勉期间仍不能生疏问题,无明显改正表现,或又消逝其他问题的,视情节延长诫勉期限,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诫勉期间改正错误较快,可以提前解除诫勉。
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扣发奖金和岗位津贴。
第九条各(区、县)中、支队实施诫勉的状况,于下月的统计报表备注栏内上报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政工科。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