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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监督和预防切实完善主诉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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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监督 预防 切实 完善 主诉 官制
加强监督和预防切实完善主诉官制度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六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检察改革方向、符合公诉工作规律的新的办案制度,它的大力推行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中间环节,更有力地履行检察职能,迅速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主诉官来说,这种办案机制无疑为其奋力拼搏,充分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但是赋予主诉官大局部案件的决定权,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客观上容易为违法乱纪,甚至徇私枉法滋生了新的土壤。本文将就主诉官容易发生违法乱纪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引发主诉官违纪问题的主要因素 从审查起诉工作实践来看,诱发主诉官违纪问题的因素很多,但不外乎以下几种: 1、主诉官的“个体〞因素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对主诉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同样会产生冲击,尤其是少数单位由于经费紧张,主诉官起码的办案津贴,迟迟未能落实,出现了“有责无利〞的现象,而处于“抗辩式〞同一程式下作为辩方的律师却明显处于优势,这一鲜明的反差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主诉官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削弱了主诉官的内在抗御违纪问题的能力,在外界的诱惑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容易发生违纪行为。 2、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机制因素〞 由于主诉官办案责任制是一项新的举措,因此,对这种的监督机制目前尚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其中不乏“真空〞环节,容易给违纪行为以可乘之机。 3、辩护律师介入因素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案件三日后,即可介入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担任辩护人的大多为律师,而目前的律师队伍主流是健康的,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也不乏少数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律师,出于种种利益的考虑,利用介入案件之机,千方百计地对主诉官进行种种引诱,使主诉官们不得不面临严峻考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违纪行为,何况,主诉官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是其最主要的“交流〞群体,其中局部还可能本来就具有同学、朋友等友情关系。 4、“关系人〞的介入因素 我国是一个“关系型〞的社会,社会生活中某件事情,通过一定的关系载体,总能与某人联系起来。由于几千年传统历史、文化、意识的影响,当人们追求某种利益时,除了自身内在努力外,常常以较多的精力寻求所谓的“关系〞解决方法。同样犯罪嫌疑人亲属也往往会通过纷繁复杂的关系网对办案检察官施以种种影响,其中,不乏以“吃请〞,礼品等方式,此时,只要检察官们放松警惕,即被这种糖衣炮弹击倒,轻那么违纪,重那么徇私枉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方面,已有过深刻的教训。 二、容易发生违纪问题的环节 就公诉案件而言,“辩护律师〞、“关系人〞通过种种方式,对检察官施以诱惑,其“醉翁之意〞当然不在“酒〞,他们从总体上追求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处分的认定意见和结果。具体表现在: 1、追求程序方面的便利 公诉实践中,辩护人介入初期,对检察官表现出百般的“热情〞,最主要是为了顺利地办理介入手续,尤其是尽快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会见,一方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罪名的意见和态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满足犯罪嫌疑人亲属掌握犯罪嫌疑人近况的愿望,以期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2、在办案过程中,追求实体上的认定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检察官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但辩护人、当事人那么单纯地追求无罪、罪轻或减轻处分的认定意见。具体表现在: (1)、关于罪与非罪问题 他们希望通过审查起诉,主诉检察官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扩大其个人的社会影响。 (2)、在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追求能够变更侦查部门原有的罪名,而以较轻的罪名提起公诉。 (3)、对案件中局部与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的,希望能够不予认定或以一个较轻的意见认定。 (4)、对案件中事实与证据无异议时,希望能够在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处分的情节方面,有所突破。 (5)、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寻求的往往是与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良好的合作关系,降低控辩的剧烈程度,以使自己在被告人亲属面前,树立个人的恪尽职守的形象。 三、加强防范和监督,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纪的有效性 为了更好地遏制主诉官违纪行为的发生,必须不断地改进和加强相应的监督工作,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努力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1、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努力在根本上增强主诉官拒腐防变的能力。 对主诉官这一新型检察官群体,应实施有别于普通检察官教育方式,充实更丰富的教育内容,加大教育力度,积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铸造过硬的主诉官队伍,变纪律约束为自我约束。 2、建立完善与主诉检察官制度相配套的监督约束机制。 主诉官办案责任制为检察制度的改革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如何使这一新生事物健康成长,还必须建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主诉官制度经受来自“反方向〞的冲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1)、严格坚持备案制度,标准备案程序 主诉官决定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纳入备案程序,从起诉文书、审结报告、刑事判决书的及时上报等环节入手,从宏观上实施办案监督,为此,还必须指定便于实际操作的标准的备案程序。借以实现备案的宏观监督作用。 (2)、建立案件质量监督制度。把质量监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强化对办案过程管理。 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督查机构,落实督查人员,具体应选择政治素质比较强,且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同志担任。 其次,明确督查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督查工作质量标准,这种标准必须涵盖公诉案件的各个环节。 再次,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密切跟踪办案的全过程,以确保督查质量。必要时督查人员可以复查有关重点案件。 (3)强化鼓励制度。鼓励机制是工作机制不可缺少的一局部,因此,主诉检察官制度也必须引入鼓励机制,重点表达“从优待检〞和“高薪求廉〞政策,根据实际状况,适当提高主诉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一旦发生违纪问题,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使其在具有荣誉感、责任感的同时,相应承当高于普通检察官的纪律水准。 3、强化案件回访考察制度,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办案回访考察监督体系。 案件回访考察制度是检验主诉官办案的社会效果及廉政表现的重要措施,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督查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工作方案之中,重点对那些做不起诉处理决定、改变案件定性足以降低刑期等案件,必须实行“一案一回访〞制度,及时发现主诉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迅速加以纠正。 总之,加强对主诉官的监督和教育,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使这一新生事物焕发出勃勃生机,对于推进检察改革,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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