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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2023
人人
应当
熟知
49
法律
要点
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别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至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那么 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那么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存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开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增长,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平安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平安的问题,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18.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针对“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19.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效劳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效劳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效劳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开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保理合同的规定(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那么、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根底上,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存规那么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的规定(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吸收了担保法关于保证和定金规那么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根本规那么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25.禁止以AI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和声音权益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出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开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28.表达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那么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根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与国家方案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30.收养制度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32.离婚又多了一条法定理由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3.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34.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开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5.离婚案件中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那么〞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那么〞,以增强可操作性。
36.标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7.扩大遗产范围 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开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女)、甥(女)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女)、甥(女)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继承人范围对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增设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41.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那么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那么,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3.确立“自甘风险〞规那么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