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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述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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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未成年人 刑事法律 制度 述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述评 金亮贤 (丽水学院政史系,浙江丽水,323000)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人;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上占据着较大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竭尽彰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关心。但是,这一制度精神并未到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趋向。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因,探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及诉讼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代化以及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 犯罪作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统治阶级都会对那些违反统治关系和现有秩序的行为根据自己的容忍度作出犯罪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刑罚手段施加惩罚以求到达预防和减少这类行为、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犯罪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本着从未成年人身心开展特点的角度出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我国刑法典及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和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也先后通过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解释或批复。从立法上充分彰现了对未成年人反社会群体宽容与关心的刑法精神。 首先,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阶段细分。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惩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成心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那么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祸害尤烈,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之列。 其次,对未成年人实施较轻微的涉暴、涉财和涉色行为,亦不作为犯罪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触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诸如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盗窃公私财物到达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等三种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轻微涉暴以及向未成年人获取少量财物的案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既便将此类案件以抢劫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而检察机关普遍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已满16周岁的一般作出有罪不诉;不满16周岁的一律认定不构成犯罪,作出无罪不诉。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和量刑制度 对未成年人从宽处分已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一项通那么,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早在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便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中就已经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一方针作为一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精神一直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个时期。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理想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那么:一是从宽处分原那么。主要表达在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二是不适用死刑原那么。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它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其实,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实际情况,附加刑当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也是对之无法适用的虚置刑罚。有的学者通过对未成年人刑法制度表达的精神分析认为,对未成年人同样也无法适用无期徒刑和罚金刑。因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徒刑,但刑法又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而无期徒刑的从轻或减轻只能是有期徒刑而不可能仍然是无期徒刑。同样,未成年犯罪人没有收入来源,如果对他们适用罚金刑,只能是让他们的监护人支付,无形之中就把该附加刑移置于监护人身上,这样一来又违反了“反对株连,最责自负〞的原那么。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犯罪人,从法理角度,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分析,只能适用主刑,而且只能适用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适用附加刑,未成年人犯罪所能适用的刑罚无论从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远不及成年人犯罪宽泛和严厉。 三、我国未成年人的诉讼和执行制度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尽管这次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共性程序,反映和揭示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最根本的规律,并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殊诉讼制度比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改革和完善上,但是在本法第14条、第34条、第152条当中对未成年罪犯在讯问、审判和委托辩护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表达了北京规那么“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下进行,应允许少年参与诉讼程序,并且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国际少年司法审判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 ,公安部早已在1995年2023月23日就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它们都遵循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方式调动各方参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在刑法学理论上,有的学者还竭力提倡和营造“学校批评 〞式的审讯环境。在执行制度上,除了刑诉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分开关押〞、“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等内容,许多地区正在司法实践中竭力推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或“社区矫治〞的刑罚转置方式。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在诉讼、执行、帮教等方面都作了宽容性规定。 综观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诸如“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从轻减轻处分〞“不公开审理〞“分开关押〞等原那么和措施之外,在刑事政策上集中表达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面〞的重要原那么。应该讲,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和所表达的原那么从理论上讲是符合社会进步和世界潮流的,但它是不是符合我国现实的物质、文化和教育水平呢。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允许将大量的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用刑事责任年龄等刑法措施排除在犯罪人之外呢。一方面已经是排除了大量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人〞,另一方面是未成年犯罪人在所有犯罪人中的比例却又不断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并成为与贩卖毒品、环境污染相并提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分越来越轻宽,另一方面是隐性未成年人犯罪群体越来越壮大及许多未成年犯罪人演变成为“常习犯罪人〞。严峻的现实清楚说明,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法制度无论是刑事立法本身还是刑事司法实际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一系列矛盾。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实现对策 通过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概述中可以看出,制度与现实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比方,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现实之间的矛盾,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等刑法根本原那么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与树立刑法权威之间的矛盾,等等。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所处的为难局面,只有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现代化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而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现代化的问题也就是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的合理化问题,它是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的现代性因素不断生成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更有效地到达保护人民和预防犯罪之刑法和刑罚目的的过程。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现代化既是刑法现代化的一个组成局部,同时它也离不开法现代化的背景,更离不开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的现代化。这里不花太多笔墨去讨论其他背景问题,而是仅就刑事法律的思想和制度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现代化的实现对策。 1、培厚未成年人刑法理论根底,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 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已经而且也应该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极为重要的法学课题。为此,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一、在现有法学理论研究的根底上,形成未成年人法学框架,特别是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理论框架。对未成年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适用范围、犯罪界定和构成、刑罚的适用和刑种、量刑的情节、犯罪的类型和具体可行的罪名等等都要作不同于现有刑法学和犯罪学的专门性研究,形成一个既与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有密切联系和相互统一、又具有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和心理实际以及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的科学合理并带有开放性的刑法学分支。第二、形成一支较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队伍。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仅次于环境污染和毒品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但学者们并没有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研究‘小儿科’〞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而没有对这一复杂的刑事法律问题引起应有的重视。国家应该承担起责任并在社会参与下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成立更多的未成年人刑法理论研究机构和从事未成年违法犯罪研究的人员,包括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帮教和效劳对象的工作者从事兼职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第三、高度重视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据统计工作,为未成年人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提供科学的实证根底。第四、大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同时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兴旺国家的少年刑法制度,而因紧扣中国实际特别是物质条件。 2、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当代刑事法制研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制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同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权益保护、刑事办案制度相继出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际情况的掌握包括数据统计也逐步靠近科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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