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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
水利建设
基金
征收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方法
XX市金汇经济开展
华
软
大
厦
用
地
档
案
目录
1.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汇经济开展华软大厦用地的函
2.市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汇经济开展华软大厦用地的函
3.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土地的请示
4.请示报告
5.立项的报告
6.汇总表及权属证明
7.地籍测量资料
8.土地登记委托书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023.补充合同
11.执法档案
1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3.地籍调查表
XX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五条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工程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2023%。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XX市耕地每亩2022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XX县区(含省直管市XX县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202300元;县(市)XX县区耕地每亩2023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以下建设工程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工程,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工程,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开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
工程;军队、学校、科研机构的根本建设工程。
第八条有重点防洪任务的以下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宜昌、咸宁、黄冈、鄂州(不含所辖县、市);荆门(不含XX县区)、仙桃、潜江、XX县区。
第九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原管理方法不变。
第三章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方法
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实行预算管理。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由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申报,经同级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方案部门。年度终了,财政部
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XX市留用局部由XX市征收外,其他全部由省交通厅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三条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厅缴入同级金库;属于非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四条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本级交通、土地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五条从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从其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同级金库。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属XX市留用的局部,由XX市财政局直接划转。
第十六条从交通、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交通、公安部门所属驾校按季直接缴入同级金库。公安部门在发放驾驶执照时,应查验驾驶学校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凭据。
第十七条从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中征集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使用手续时代征,并据实缴入同级金库。属于国家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缴。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实际代征额,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从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第十九条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2023%缴入市水利建设基金。市直接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2023%缴入省水利建设基金。
上款所列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比例不包括各市、县从本级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局部。
第四章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使用时由各级财政预算将水利建设基金拨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应当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专户中按方案拨付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根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部门在审批拨付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同级方案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根本建设支出的,按根本建设管理方法管理;属于根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灌溉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区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脱贫工程,以及省内中央水利建设工程的资金配套。市、县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工程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时,按规定免交一切税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方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
第五章罚那么
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方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以及对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而擅自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财政厅、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政府122号令XX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方法和XX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鄂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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