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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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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普通 公路 路长制 实施方案
XX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路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我市公路管理水平,促进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公路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满意的出行环境,市政府决定在辖区内普通公路(相对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而言的纳入国家或省级公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非收费公路,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全面推行“路长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畅、安、舒、美”路域环境,为建设交通强市,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压实公路管护责任,落实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加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建立覆盖全市普通公路的“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到2021年底,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公路管护机制;到2022年底,全市公路路域环境明显改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的责任体系,顶层设计推动、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以道路畅通保证、安全隐患治理、路域环境整治为中心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县、乡、村道)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目标,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补足短板,解决管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检查指导、强化督促。建立健全“路长制”日常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推动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路长制”常态长效。 四、组织架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三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路长制”工作和路长队伍管理。 (一)工作机构。 1.市级机构。成立XX市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并兼任市级总路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协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政数局、市林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路长办),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协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县(市、区)级机构。成立县级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兼任县级总路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领导小组下设路长办公室[简称“县(市、区)路长办”],设在县(市、区)交通局(无交通局的由各地自行确定),加挂“县(市、区)路长办”牌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区)分管领导兼任。 3.乡(镇、街)级机构。各乡(镇、街)设立路长办公室[简称“乡(镇、街)路长办”],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并兼任乡(镇、街)级总路长。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加挂“乡(镇、街)路长办”牌子。 (二)路长队伍。 1.普通国、省道根据“属地管理、一路一长”原则,按行政区域分段,每段路明确1名县(市、区)四套班子成员担任路长,并成立以路长为组长的巡查工作组,巡查工作组成员原则上由县级公安交警、公路部门和其他县级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县道原则上由县(市、区)副科职以上领导担任路长,并成立以路长为组长的巡查工作组,巡查工作组成员原则上由县级公安交警、公路部门和其他县级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3.乡道按照“乡道乡管、一路一长”原则,由乡(镇、街)干部担任路长,并成立以路长为组长的巡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可由乡(镇、街)路长办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也可由“护林员”或交通安全员、劝导员或“河长制”的巡河员等兼任。同时,支持各地开发设立路长巡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巡查。 4.村道按照“村道村管、一行政村一路长”原则,每个行政村由村支书担任村道路长,并成立由路长任组长的巡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可由村“两委”干部或“村理事会”成员组成,也可由“护林员”或交通安全员、劝导员或“河长制”的巡河员等兼任;村道位于学校周边的,可吸纳学校教职员工作为巡查工作组成员。同时,支持各地开发路长巡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巡查。 五、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职责。 1.市级机构。 (1)市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路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促市相关单位、县级总路长履职,研究解决全市“路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市路长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全市“路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修订)实施方案及有关制度;统筹协调“路长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县(市、区)路长办反馈的问题;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及时向市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报告“路长制”开展情况,并向县(市、区)路长办通报,对县级公路“路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市、区)级机构。 (1)县(市、区)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县(市、区)“路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普通国省道路长管理体系,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任务,解决“路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级总路长履职。 (2)县(市、区)路长办负责县(市、区)“路长制”日常工作,负责本辖区“路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动;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研究制定(修订)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负责与市路长办的请示沟通,协调解决“路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市路长办和县(市、区)总路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乡(镇、街)公路“路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乡(镇、街)级机构。 乡(镇、街)路长办负责与县(市、区)路长办的请示沟通,落实辖区“路长制”工作,协调解决乡道路长和村道路长反馈的问题,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及时向县(市、区)路长办和乡(镇、街)总路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路长领导小组(或路长办)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路长办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市级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县级成员单位职责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二)路长职责。 1.各级总路长。 (1)市级总路长:负责统筹全市“路长制”工作。 (2)县(市、区)总路长:负责统筹辖区内公路“路长制”工作,督促县(市、区)相关单位和乡(镇、街)总路长履职,每年召开至少2次“路长制”工作协调会或专题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3)乡(镇、街)总路长:负责统筹辖区内公路“路长制”工作,每季度召开至少1次“路长制”工作协调会或专题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2.各级路长。 (1)普通国、省道路长:负责领导巡查工作组成员落实巡查职责,抓好道路畅通、安全隐患治理、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保护、路况提升等工作。 (2)县、乡、村道路长:负责领导巡查工作组成员对公路安全隐患、路域环境、路况进行巡查,保护路产路权。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行人和摩电单车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劝导,节假日期间协助公安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六、工作机制 建立路长“定期巡查、协调处置、督导检查、群众参与”工作机制,具体工作要求由市路长办另行制定。 (一)定期巡查、问题处置。路长应安排巡查工作组成员定期上路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和问题清单。 1.巡查普通国省道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管养单位或相应路长办、相关职能部门,并填报上传至路长巡查管理系统APP。 2.巡查农村公路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路域环境方面的问题,可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处置,并填报上传(包括处置前后照片)至路长巡查管理系统APP。现场不能立即处置但又存在即时风险的,应做临时性警示防护,报告相应路长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并填报上传至路长巡查管理系统APP。 侵占路产路权方面的问题,应立即予以劝导、制止,现场不能处置的,要立即报告相应路长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并填报上传至路长巡查管理系统APP。 (二)统筹协调、跟踪落实。各级路长办收到路长或群众报告问题后,对属于本级路长办职责的,要立即将问题转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如需协调解决的,由路长办牵头统筹解决。本级路长办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报告上一级路长办;如上一级路长办也无法立即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路长或群众报告的问题或路长办交办事项后,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置,落实情况由路长办负责跟踪。问题解决后,由报告问题的路长核查问题解决情况,并在问题台账和APP上予以确认。 (三)督导检查、问题通报。市路长办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县路长办每两个月至少开展1次、镇路长办每月至少开展1次督导检查。督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访谈干部群众等。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公路安全隐患整治、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建立健全内业资料情况(巡查记录台账、问题记录台账和督查记录台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等。各级路长办对“路长制”执行不力的地区、单位和巡查工作不到位的路长给予通报。 (四)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县(市、区)、乡(镇、街)路长办应在其所在单位(机构)加挂路长办公室牌子,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群众广泛参与“路长制”工作,将爱路护路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公路显著位置(路线起、终点,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公交站点、交叉路口等)竖立路长公示牌,内容包括路长及责任路段、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路长履职尽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修订)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到位要求,确保“路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路长巡查、信息报送、工作督查等制度,适时检查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履职到位,对相关问题要进行高效处置。 (三)推动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落实巡查、培训、宣传、信息化建设及突出问题整治等必要工作经费,保障长效运行。 (四)开展技能培训。各地路长办要加强政策、制度解读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提高路长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保证路长履职质量。逐步推广使用路长巡查管理系统。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领作用,宣传“路长制”工作动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公路治理工作,为“路长制”工作落地见效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八、工作考核 市对县(市、区)“路长制”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功能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并积极推动将“路长制”考核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一)按照一级考核一级原则,市路长办负责对县(市、区)总路长,县(市、区)路长办进行考核;县(市、区)路长办负责对乡(镇、街)总路长,县道路长和乡(镇、街)路长办进行考核;乡(镇、街)路长办负责对乡道及村道路长进行考核。 (二)市对县(市、区)的考核办法以及考核结果的使用,由市路长办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制定;县(市、区)对乡(镇、街)的考核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九、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肇府办函〔2020〕4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XX市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名单及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 XX市普通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名单及相关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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