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平安和提高效劳质量及经济效益,加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标准司助人员行为,杜绝事故发生,增收节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起到监督警示驾驶员的作用,使驾驶员能够提高平安防范意识,深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平安行驶。第三条、要严格按照制度中的要求执行,做到平安第一、不抢一秒、保养节能,实现全年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的目标。第四条、局属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厂、所机动车辆由本部门调配和使用。第二节车辆管理制度第五条、驾驶员应认真钻研业务,正确掌握操作技能,强化平安意识,严守交规。第六条、汽车班每月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两次学习活动,选择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和案例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并对本月车辆行驶情况进行分析,做好行车日志和记录。第七条、局根据工作需要,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局机关和厂所分别设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各部门管理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第八条、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者,按有关部门认定的书面材料或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每天车辆使用结束后,原那么上必须开回单位后在指定的地方停放,确因需要不在单位指定地方停放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停放。第三节派车制度第十条、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第十一条、各科室用车,报办公室,出车必须服从局办统一调动,办理派车单,按标准加油,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限平安返回单位。第十二条、严禁驾驶员未经调动将车辆随意开出或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任何人也不得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准将车辆驶于县境以外。第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的本局人员和未经局允许的外单位人员驾驶车辆。违规者,发生事故时,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私自驾公车外出办私事者,如发生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均由自己负担。第四节出车制度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出车前检查,刹车片子、灯光、方向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坚守岗位,接到任务后准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