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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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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规范 农村 建房 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 新编
XX市标准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XX市标准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市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开展,彰显生态文明,把农村建成生态园和具有岭南特色、客家风貌的美丽乡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方法。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方法的实施主体,必须明确并完善县、镇政府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机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要设立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并配足专业人员。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要落实各自职责职能,共同负责抓好农村建房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那么。 第四条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依法申请规划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申请规划许可核实。第五条村民建房要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等。集中建房区在规划选址阶段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六条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那么,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根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正确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以便搞好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民建房本钱。村庄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禁零星建房。 第八条鼓励统建联建和建设公寓式住宅。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4层坡屋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第九条住宅建筑要突出地方特色,采用坡屋顶,注重突出客家或潮汕建筑特色和风貌。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十条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以满足日照、通风、平安等方面的要求。主要朝向间距不少于8米,侧向山墙之间不少于4米。房屋周边空地要进行绿化、美化,搞好庭院绿化。第十一条房屋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人畜不能混居,要适当设置农具堆放间,配套卫生间设施和三级化粪池或沼气池。 第十二条在路边、山边、水边的建筑(群)要退足距离,河、路退缩空间要植树绿化: (一)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边界外缘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20230米,乡道不少于50米; (二)距铁路边轨不少于50米; (三)沿山体周边建设时,距山体护坡沿不少于6米; (四)河溪要明确保护范围,沿河溪边建房时,距河溪边沿不少于15米。 第十三条因道路退缩造成原有宅基地无法建房的,由镇、村另行规划村民集中建房用地,确保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村民建房要符合XX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的规定,不得侵占和损坏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在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 第十五条村民集中居住区要配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效劳设施。 按效劳半径科学合理设置数量足够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点,取消开放式垃圾池。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转运站不得设置在村入口,与村主要道路相距一般不少于20米。 各村要建设排水收集系统,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第十六条全面标准管线设置。供电、照明、有线电视、通信等线路应当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挂。地下管线上面不得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建房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电力线路边距,以确保平安。 第十七条村民修建二层以上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承建,以保证质量和平安。 第十八条抓好工匠集中培训。以县为单位,对农村现有建筑工匠有方案地进行集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建筑施工根本技术标准、地方特色建筑和新技术、新材料知识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撤除。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无偿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2223"20230号)的规定,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播送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村、镇应加强巡查监管,发现农村违章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有关部门。一个镇一年内发生未批先建数量超过审批数量2023%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出现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的按公务员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违法违章建筑举报制度,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连续发生3宗以上举报而未及时处理的,依法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应加强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对农村建房要以点带面,注重示范带动,每年每镇高水平建成1个以上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各自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那么,制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办事流程和引导村民集中连片居住、建设地方特色建筑以及旧宅基地回收等的奖励、补助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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