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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组织
选举
暂行条例
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
(局部)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表达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那么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一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
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出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纪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宜布中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中选。
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
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中选。
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那么,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方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篇: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良主,表达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委委员名额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202300者,设委员7至15人;
2023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2023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2023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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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根本点〞的根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3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方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2023%。
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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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中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中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中选。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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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假设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全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本条例原那么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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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