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XX省经信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XX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效劳和软件业),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本方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本方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由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上述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可由各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第2页共6页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内容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六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七条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