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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畜牧业
健康发展
方案
促进畜牧业健康开展方案
为了提高对突发疫情快速反响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总那么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指导和标准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养猪业的健康开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本工作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紧急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浴技术标准为依据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预案适用于全区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那么
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响、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那么。
二、应急指挥机构
(一)指挥系统
由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部由区政府、区农牧业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全区开展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下设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业局。按照指挥部决策,区农牧业局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防控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开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停止等有关建议以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区农牧林业水利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上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初步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提出对疫区的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对疫点内所有病猪和同群猪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指导有关单位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生猪实施紧急强化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地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报告有关情况。
(8)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方案。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藏库,储藏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023)培训防疫人员,组建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11)指导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负责疫情处置、疫情监控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3.方案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藏、调运等根底设施建设的方案安排。
4.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藏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藏所需资金。
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点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平安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生猪交易区场。
8.城管部门。提供封闭式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属地管理单位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
9.科技部门。负责应急防控技术储藏,安排研究工程。
2023.经贸、卫生、乡企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确实认与分级
(一)突发疫情确实认
1.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的2名以上兽医师进行现场诊断,符合的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的,可判定为疑似。
2.判定为疑似的,应采集相关样本,由具备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毒别离或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响(rt—pcr)检测,以上检测结果之一为阳性的,可确诊为。
(二)突发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疫情(i级)。农业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2.重大疫情(ii级)。在14天内,在3个以上旗县区呈爆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3.较大疫情(iii工级)。在14天内,在2旗县区呈爆发流行。
4.一般疫情(Ⅳ级)。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四、应急响应
(一)突发疫情的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疑心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1.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市兽医化验室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确认为疫情时,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突发疫情的分级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农牧业厅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预案。国务院或农业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较大疫情。市农牧业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较大疫情或农牧业厅认定为较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3.一般突发疫情。旗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一般突发疫情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突发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措施
1.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认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四)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加强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方案,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藏。储藏物资应包括:
1.新型灭活疫苗以及防止细菌继发感染的抗菌药物,如氨苄青霉素、林可霉素、四环素、庆大霉素等;
2.新型、杀灭病毒能力强的消毒药品,如复合醛类或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
3.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4.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眼罩、防护油、防护膏等;
5.通信和消毒设备;
6.交通运输保障。
(三)技术保障
组织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培训;根据本地区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猪监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播送、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六、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应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备案。
(二)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宣布停止应急预案、解除应急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应急状态。
(四)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