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新编.docx
下载文档

ID:1477854

大小:60.94KB

页数:78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第十八 刑罚 执行 制度 新编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篇: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1.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适用的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局部,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 减刑适用的根据1.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2.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减刑适用的限度 减刑的适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根底 1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 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13年刑期之内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局部,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屡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减刑能否适用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刑法只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对于执行方式并未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也是在执行刑罚。而且这些方式也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察。所以,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减刑。 第三节 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各国刑法几乎都规定了假释制度假释和缓刑一样,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缓刑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释那么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罪犯因为被长期关押、和社会彻底隔离,出狱之后将很难重新适应社会,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假释使犯罪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阶段、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2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可以假释。 罪犯洪某、万某,某日,洪某伙同本村村民万某窜到某市火车站,持刀抢劫了因专车而暂时在车站逗留的旅客文某。案发后,洪某及万某分别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和8年。被押送到监狱之前,二人扬言,过不了几年就可以假释出来,那时自己又是一条好汉。洪某、万某能被假释吗。洪某不可以,万某有可能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局部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的,可以假释 经过减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确实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执行与实际执行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3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第八十三条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院假释徐某的裁定有何错误。 徐某,男,56岁,汉族,原系XX省XX县区成屏一级电站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科科长。1992年3月27日,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被送到XX省十里丰监狱执行刑罚。1992年12月26日,XX县区成屏一级电站以“徐某对该电站建设和管理有一定的经验〞,电站“工程技术人员紧缺〞,要徐犯“出来做些技术工作〞为由,向XX省劳改局、司法厅和十里丰监狱等单位写了关于保释徐某的报告。丽水地区水电局和XX县区公安局也签署了同意电站保释徐某的请求的意见。1993年6月9日,XX省劳改局狱政处在电站保释报告上签署了“请十里丰监狱按法律规定、现实表现和当地实际需要予以考虑〞的意见。十里丰监狱经研究后,于1993年6月24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12日裁定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 XX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徐某原判刑期十年,截至被裁定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只有二年零七个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规定,也不具备“特殊情况〞,遂于1994年4月22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9月2日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并无不当,XX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缺乏〞为由,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XX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特别是在得知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XX县区、XX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4年2023月、11月向XX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请求对该案进行专题调查或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纠正。XX省人民检察院认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于1994年12月1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XX省人民检察院就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一案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 首先,法院的裁定书中认定罪犯徐某具有“特殊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XX县区成屏一级电站的保释理由不实,保释徐犯并非“原单位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二)罪犯徐某被假释出狱后,电站并未及时安排其工作,造成徐犯脱管达三个月之久,直到检察机关追查时才被安排做一般工作。 (三)电站关于要求假释罪犯徐某的报告是该电站个别领导应徐犯之妻的请求起草并由徐犯之妻寄发的。XX县区公安局、丽水地区水电局虽签署了意见,但这两个单位只是一般地履行手续,均未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也未进行过专门研究。因此,罪犯徐某不具备假释的“特殊情节〞。 其次,罪犯徐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但从被羁押之日起至被裁定假释之日止,罪犯只被羁押了二年零七个月,未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刑法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罪犯徐某假释的理由不能成 4立。 199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某假释一案重新进行审理,假设假释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刑期实际执行尚缺乏二分之一,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XX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将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刑罚。 被告人丁某,男,1951年1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