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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技改
项目
申请
验收
请示
技改工程申请验收请示
XX省重点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标准本市重点技术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考核工程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工程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XX省产业转型升级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沪经信规(2023)20231号)、XX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那么(沪经信投(2023)221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方法的重点技术改造工程,是指根据XX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沪府办发(2023)77号)和XX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那么(沪经信投(2023)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工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工程。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工程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工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程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工程,委托区(县)工程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提出)
工程单位在工程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工程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标准、完整、真实,包括工程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响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工程实施与运行情况,工程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工程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验收组形成)
验收管理部门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择验收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和成员。
验收组由3-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第八条(验收内容)
验收组对照工程方案任务书(在本方法发布之前立项的工程按照工程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以下内容的
(一)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工程起止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工程资金申请报告或工程方案任务书;
(二)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和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三)工程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工程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验收结果)
验收组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工程审计报告做出以下决定:
(一)工程承担单位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指方案任务书或资金方案的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90%(含)以上的工程,可以通过验收,全额核拨专项资金尾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含)—90%的工程,可以通过验收,但必须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
(二)工程承担单位未完成主要建设内容或者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缺乏70%的,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条(验收整改)
工程未通过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工程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工程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同一工程只进行一次整改验收。
整改验收通过的,按本方法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处理;整改验收未通过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撤销)
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该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第十二条(余款拨付)
工程验收通过的,工程承担单位向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专项资金尾款,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技术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尾款的核定,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余款方案。
第十三条(解释)
本方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20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原XX省重点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沪经信法[202322]52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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