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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质量管理
协会
章程
修订版
XX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订版)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组织名称。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学生科协)。
第二条组织性质。学生科协是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创新能力〞的要求,在校团委、科发院(校科协)指导下,由本校大学生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组织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以“营造科技气氛,提高科技素质,造就科技人才〞为宗旨,紧密围绕学校“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活泼学术思想,努力启发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浓厚学校科技创新文化气氛,有效助力学校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四条协会任务:
(一)制订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学生科协工作的组织机制,组织开展创新项目申报、学术讲座、学生论坛、科技竞赛等活动,努力提升校园科技文化的整体水平,大力活泼校园科技创新文化气氛。
(二)充分发挥学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积极开展学生科技研究基地建设,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及必要的实验场所,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引导学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确立一批有相当水平的学生科研项目,并选拔优秀作品参加省市级和全国性竞赛,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向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学习,保持与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配合校内外相关部门开展实施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发动和吸引广阔同学积极参与,扩大科技创新在同学中的影响力。
(五)鼓励和扶持专业性学生科技社团的建立,负责举办每年一度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推动校园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开展。
(六)指导学院学生科协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学院学生科协和校学生科协之间、学院学生科协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学生科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那么,在校科协和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校纪校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校学生科协各部门及各学院学生科协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各学院学生科协如对本规定有异议,可有三个及以上部门联名的根底上向学生科协参谋委员会提出,经讨论后进行修改。
第七条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那么。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但凡武汉理工大学在校学生,成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正式注册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会员入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武汉理工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
(二)对科技创新活动有浓厚的兴趣,有创新、创作经验或有该方面特长,思想积极向上。
(三)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成认协会章程,志愿参加。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通过正常程序,会员可自由退会。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接受上级领导,维护本会声誉。
(四)会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发挥自身科技特长,以促进本会开展为己任。
(五)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成员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商讨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不服从安排,工作不积极,不参加活动者经主席团商讨,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依照国家法律及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一)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在学生科协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科协代表大会,集中讨论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二)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通过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科协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科协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科协工作报告。
(三)选举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科协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六)任免大学生科协的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学生科协的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标准各个部门工作职能。
第十五条成立学生科协参谋委员会。参谋委员会由校有关领导和专家教授、科发院、校团委领导组成,指导学生科协开展工作。参谋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挖掘学生的创新潜力。
(二)批准或否决学生科协的工作方案,领导学生科协工作。
(三)指导学生的科研方向。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是全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校学生科协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假设干。第十八条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生科协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负责学生科协日常工作开展,接受学生科协代表大会监督。
(三)有权聘用和解聘学生科协主要干部。
(四)领导、协同、催促学院学生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竞赛组织部、项目管理部、科技普及部、宣传筹划部、对外联络部、社会实践部等工作部门。各部门实行主席团领导制和部长负责制,各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秘书处:
1.协助主席团和各部门开展工作;
2.对学生科协的所有部门的日常活动进行考评;
3.对各学院学生科协工作进行评比;
4.负责财务管理和学生科协优秀干部的评选;
5.负责召开学生科协全体干部大会;
6.负责学生科协值班的安排;
7.负责学生科协干部选拔和培训工作,学生科协内部活动组织;
8.拟定方案、总结工作,活动归档,制作大事记;
9.发布学生科协活动的通知和文件;
10.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竞赛组织部:
1.承办“创新杯〞科技文化节之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协助团委老师完成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选拔、参赛事宜;
3.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
4.负责“创新杯〞作品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作品的收集归档;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项目管理部:
1.承办“创新杯〞科技文化节之创业方案竞赛;
2.协助团委老师完成“小挑〞选拔、参赛事宜;
3.负责对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和“创新杯〞中的科技成果进行项目开掘归档;
4.负责创业方案竞赛相关资料的汇总、归档;
5.负责联系创业、就业相关社团,共同举办创业就业相关讲座;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科技普及部:
1.承办“攀登行动〞博学科普讲坛系列活动;
2.举办创新能力培养系列讲座(图书馆的一小时讲座等);
3.组织科普展和科普活动,带动校园学术气氛;
4.联系学院科技类社团,共同承办特色科技活动(如高空护蛋等);
5.举办创新能力培训班,针对创新素质的培养;
6.将我校的科技成果向外展示,并进行科技交流。
7.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五)宣传筹划部:
1.负责推广协会常规活动的筹划和宣传,树立协会的外部形象;
2.负责各项活动的宣传准备以及制作宣传板等宣传工作;
3.负责维护学生科协网页,并筹划、安排网上宣传(新媒体宣传);
4.负责学术科技文章、报告的整理、编辑,负责科普宣传工作;5.负责学生科协活动相关新闻编写和发布;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六)对外联络部:
1.联系沟通各学院科协,举办主席论坛(每月1次);
2.联系沟通校内其他学术科技类社团,统筹相关活动;
3.负责与相关学校兄弟社团及其他学校的沟通交流;
4.负责与社会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协会活动;
5.负责学生科协对外的新闻发言工作;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七)社会实践部:
1.筹划学生创业就业相关活动;
2.负责管理创业就业见习基地;
3.负责学校暑期社会实践的工作安排和通知、文件的起草;
4.负责日常社会实践活动简报、总结等材料整理;
5.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根据科协各项工作的需要,在确定职能机构根底上,进行职位设置,设置为主席、副主席、部长和学院负责人。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主席职责:
1.负责学生科协的全面工作,对学生科协代表大会负责;
2.有权聘用和解聘学生科协主要干部;
3.负责定期召开例会,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学生科技和项目工作;
4.审核各部门及院分协会的工作方案,制定科协阶段性的工作方案;
5.催促、检查本会各部门及分协会的工作,协调与其它学生组织机构的联系,安排接待各种来访。
(二)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做好科协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2.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各部人员情况进行管理;
3.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职责。
(三)部长和学院学生科协负责人职责:
1.带着本部门(学院学生科协)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积极性,组织开展本部门(学院学生科协)相关工作;
2.制订学期初工作方案及期末工作总结;
3.学生科协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科协应执行全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科协布置的工作,根据协会宗旨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生科协应执行全校学生科协代表大会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科协布置的工作,根据本会宗旨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院学生科协代表大会原那么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每年进行增补,由院学生科协提议并报校学生科协批准前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学生科协机构设置参照校学生科协组织机构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生科协发生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科协申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科协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科协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章学生科协干部
第二十七条学生科协干部是广阔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学生科协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