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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核安全检验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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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用 安全 检验 监督管理 制度
民用核平安检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平安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平安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平安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 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平安级别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平安级别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平安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方案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方案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取得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平安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 (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正在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 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平安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平安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工程质量保证分大纲。工程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方案,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效劳。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方案。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平安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工程,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平安设备的平安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平安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平安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以下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方案;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标准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以下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工程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方案。 第三十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以下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方案;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标准、目录清单和验收准那么。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方案开始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 (二)设计变更清单; (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 第三十二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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