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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129
2016
地区
太阳能
发电
规划
制导
T/CEC129-2016目次前言】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25区域经济社会情况26太阳能资源27电力系统38建设条件49太阳能发电规划410环境影响评价511项目投资5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评价613保障措施及实施建议06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报告编写目录示例7附录B(资料性附录)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报告主要收资表8附录C(资料性附录)光伏及光热发电系统可利用面积测算参考表12T/CEC129-201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定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嵘、韩志军、李付林、钱啸、殷伟斌、王文华、沈一平、吕勤、周建其、张代红、孙一凡、闫博、刘伟、沈海华、唐昕、郁家麟、陈鼎、宋惠忠、曾建梁、金烨、杨京才、许永明、褚明华、李春、孙峰、郑琦、朱晶亮、郁哲亮、陆栋、吴国庆、钱伟杰、傅进、朱伟、胡小锋、厉俊、王磊明、沈超、寿江云、叶剑烽、糜晓波。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T/CEC129-20164总则4.1基本原则()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同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和电力系统发展相协调。(b)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方案应科学合理,满足电源、电网及负荷协调发展的要求,并多方案综合比选;支持多能(水、光、风)互补利用系统、储能系统、微网系统、建筑一体化及新技术的应用。()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项目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确保并网后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在就地消纳能力强、资源条件和建设条件优越的地区优先布局太阳能发电项目:在建设条件好、消纳能力弱的地区结合外送通道建设有序布局太阳能发电项目。4.2编制内容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编制内容(参见附录A)应包括:明确规划目的及范围;分析太阳能发电必要性(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及可行性(地区太阳能资源、电力系统及建设条件):制定规划方案(含地区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及发电量、单个规划项目装机容量及发电量、项目开发时序):匡算太阳能发电项目投资:评价规划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提出规划落实的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4.3规划年限地区(县)太阳能发电规划年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可分为近期(5年)、中期(5年10年)和远期(10年以上)三个水平年,并以近期和中期为重点。5区域经济社会情况5.1基本情况根据规划区域统计年鉴,分析区域经济社会现状基本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区域5年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主要统计指标,含区域自然地理与行政区划、建成区面积、人口规模、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产业结构、城镇化率等(参见附录B.1)。(b)区域内主体功能区划(含开发区、太阳能利用示范区等)情况以及太阳能发电补贴政策等。5.2能源应用概况分析区域能源现状与需求,应包含以下内容:()能源资源构成、可开发利用程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参见附录B.2)。(b)城乡和工业用电、用热、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利用现状以及对太阳能发展的需求。5.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析区域发展重点与方向,应包含以下内容:(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思路、主要目标与发展主线。(b)城市总体规划思路与重点、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思路与重点。()各专项规划思路与重点,含土地资源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已有的军事用地、文物保护用地、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大型工程项目相关资料。6太阳能资源6.1太阳辐射收集规划区域内太阳能资源相关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