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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审计
手段
防范
化解
融资
贸易
风险
以审计手段防范化解融资性贸易风险
梁桂宁
:国有企业频繁与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文从对融资性贸易的模式出发,确定审计重点,揭示该类贸易的风险,从而及时防止国有企业违规开展该类业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平安。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
引言
近年来,国有企业为了短时间内增加业务量,拓展业务渠道,扩大营业收入,增加盈利,粉饰业绩,而与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损失。2023年7月,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方法(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进行追责。
一、融资性贸易业务定义及模式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违规业务。这种融资性贸易业务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利用稳定的资金优势,实现短时间内获取利润的目的,而民营企业掌握着贸易链条中的实际供货方或需求方,因贷款难的问题,需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资金进行运转,从而让国有企业介入其中。
(一)循环贸易模式
國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及其关联方连续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贸易闭环。甚至在该贸易中,穿插着因民营供货企业不能履行供货合同,需要退回预付货款的情况。这种模式从而帮助民营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取得国有资金使用权,继而收取固定比例的资金占用收益。
(二)代采购模式
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采购原材料,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进行代采购。采购原料后,直接销售给需要代采购的民营企业,等该民营企业生产出产品后,用局部产品抵扣销售应收款。国有企业再将该货物销售给实际需要货物的企业,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差作为资金占用费。
二、融资性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
需要融资的民营企业往往存在司法或经营等风险,无法正常从银行取得贷款,就需要变相从国有企业获取资金,一旦民营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而供需企业都由民营企业控制,甚至货物都存放于供货企业或需求企业,资金和货物无保障,就会形成大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这种以融资为目的合作,国有企业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资金无法收回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向民营企业采购货物,以预付货款方式出借资金,形成较长期的预付账款;二是将货物销售给民营企业,形成较长期的应收账款。国有企业出借大额国有资金来换取较少的利润,不仅未能收回利润,连国有资金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最终只能采用诉讼方式追回国有资产损失。因此开展此类融资性贸易业务,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推进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经济开展中遇到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不可防止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有些国有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为了扩大营业收入,未注重风险防范,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经济损失。融资性贸易混合在一些真实贸易中,不易被发现,隐蔽性较强,而审计具有专业性强,触角广泛等特点,可以发现和深入揭示该类贸易及该贸易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作用。审计在防范化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标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平安,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开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2023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归审计部门,机构职能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责。审计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好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政策要求中,通过反映和分析国家经济运行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和突出矛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堵塞漏洞,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着力维护国家经济平安和可持续、高质量开展,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
四、审计的重点内容
审计要及时发现国有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平安,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开展。对此,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审查贸易中是否按固定比例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年化收益率
贸易之初,合作双方会在框架合同或合作意向书约定一个固定比例作为贸易利润的回报率,企业也可能在会议纪要中记录了该贸易可以获取的收益率。正常的贸易利润是随着市场行情变化波动的,是不可以控制的,如果一旦约定固定比例的收益,就有可能涉及出借资金。因此,检查框架合同、会议纪要中是否约定和记录收取固定比例的年化收益率,同时检查应收账款类科目是否记录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审查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是否约定明确
融资性贸易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合同重要条款。如在向民营企业采购货物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民营企业供货的时间,向民营企业销售货物时,未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民营企业具体回款时间。因此,应详细检查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另外还要检查双方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应重点关注协议中存在约定退款的情况。
(三)审查大额的、长期挂账的往来款
正常的贸易活动,其交易周期较短。需要融资的民营企业本来就经营困难,一旦市场或贸易出现问题,支付的货款会形成大额的、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容易形成坏账。因此,可以将大额的、长期挂账(即长期处于静止状态)的预付和应收账款作为检查的切入口,然后再详查合同、财务、单据等相关资料。
(四)审查供需双方企业是否为关联方或实际同一控制人
融资性贸易为了掩盖借款的实质,要进行整个贸易的物流、票流的周转,就需要用关联方来配合完成整个贸易链条。因此,可以利用“天眼查〞等系统,联查合作方,审查供需双方企业是否为关联方或实际同一控制人。同时审查民营企业及关联方的经营状况、信用资质等信息。
(五)审查贸易标的物是否由供货方控制,是否有实际货物流转
融资性贸易通常是将货物存放于民营性质的供货方仓库,仅凭货权转移单证明该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由于货物存放于对方仓库,货物未进行流转,货权转移单约束效力缺乏,为融资性贸易的开展设置了条件。国有企业对货物只有所有权,无实际控制权,存在民营企业自行处置标的物的风险。在审查融资性贸易时,重点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均仅有确认收货的单据,如货权转移证明(书),无货运单据,出入库证明,盘点单,仓库保管储存单据。
(六)审查该贸易是否存在抵押物或担保
融资性贸易是向民营企业出借资金,在这种贸易模式下,通常会要求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物,且一般是用动产作为抵押物。因此,应审查该贸易的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是否提供担保或抵押物;进行抵押时,是否存在虚增抵押物价值的情况;截至审计之日,抵押物是否贬值,或者是否已经不存在了。
(七)審查是否存在民营企业以旧还新的情况
以旧还新的情况往往存在向民营企业采购货物的贸易业务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断签订新合同,从而掩盖民营企业到期无法还款、无法供货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些现象,就说明该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到达难以持续的状态了,也预示着国有资本存在损失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会签订补充协议,协商退款,并约定退款时间,但实际上民营企业无资金退款,国有企业利用重新与该民营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继续向民营企业付款采购货物。审计中,应重点审查约定的退款日期的前后,是否重新签订新合同用于采购,一笔或拆分多笔将货款付给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再将前合同货款退回,进而将前合同的逾期情况转化为新合同的非逾期状态,用以旧还新的方式到达掩盖风险的目的。
五、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一:对A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中,在审查A企业往来账时,发现“其他应收账款〞记载应收B民营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资金占用费,抽查相关会计凭证发现该资金占用费计提表,表上反映A企业于1月份仅向B企业采购一批货物后,A企业完成销售。2月至5月采购相同种类货物假设干,但B企业一直未供货。同年6月继续签订合同向B企业预付货款,且金额与1月份采购的货物金额完全相同。联查了预付账款科目,发现B企业挂账账期达一年。审计人员查阅了与B企业的往来合同发现,双方约定货物存放于B企业仓库,但合同条款签订未约定供货日期等重要条件。B企业还向A企业提供了一份动产抵押。随后还查阅了A企业的会议纪要,纪要上记录了A企业向B企业采购货物后,将销售给C公司。审计人员利用“天眼查〞功能发现,B企业与C公司为关联公司,且B企业的经营状况已面临困境。审计人员掌握根本情况后,向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解释说有货权转移单,货物存放于B企业,因B企业无法开具发票,所以未入账。经过盘库,未发现上述货物和抵押物。
审计分析:会议纪要已明确贸易实际供需双方,且双方为关联企业,实际无货物需要方。合同未明确供货时间,同时约定货物存放B企业,且B企业一直未供货,即使局部供货,最后A企业又重新签订合同预付货款。货物存放于B企业仓库,未能证明货物真实性。B企业向A企业提供动产抵押。至此,可以判断A企业以贸易形式向B企业出借国有资金。B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预付账款难以回收。
案例二:C国有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财务审计中,C企业与D民营企业的贸易框架合同中约定,C企业向D企业销售原材料,销售货款以D企业的产成品作为抵扣。原材料及产成品均存放于D企业仓库。这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随后查阅了与D企业的往来明细账,发现其中一笔应收D企业占用费的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得知,原来C企业为D企业代购生产原材料,然后向其销售,D企业将产成品抵扣货款,C企业再将产成品销售给E企业,E企业原为D企业的客户。
审计分析:C企业为D企业垫付原材料资金,D企业将产成品抵扣货款,缓解了资金紧张。这种方式属于融资性贸易。货物均放于D企业仓库,存在货物不受管控风险。假设E企业不向C企业采购,C企业就面临资金回款风险。
结语
融资性贸易实质是以贸易的形式出借资金,隐蔽性强,风险极大,要区分和查证融资性贸易,可以对照融资性贸易的特点,从合同、资金流转、货物流转、关联方、财务处理等这几方面查找线索,揭示问题,从而以审计手段防范化解融资性贸易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晋峰、阮方.融资性贸易特征及审计案例[J].中国审计,2023(02):58-59.
[2]李虹钢.融资性贸易审计技巧[J].中国内部审计,2023(09):42-45.
[3]芦絮飞、盛江、杨碧霞、王琳.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方法与实务[J].天然气技术与济,2023(04):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