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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
问题
探讨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问题探讨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产生开展,如何赔偿或补偿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损失或工伤待遇,防止减少工伤事故,解决劳资矛盾,成为工业化国家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工伤认定四步曲,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为工伤待遇。
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中国已经步入社会法之年,社会法的核心在于社会给付,公民受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社会平安和社会公平为要旨,关注民生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到达社会团结。
政府对公民提供生存照顾的物质帮助扩大至公民社会福利和公共效劳,从事后法律救济开展至事前标准政府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以符合社会法治国家法的公平正义原那么和法的安定性原那么,满足民生所需。
我国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框架下,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需注意以下假设干问题。
问题一:工伤认定的前提
工伤认定四步曲,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为工伤待遇。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司机与车队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属于工伤,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关于“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23)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的规定,司机与车队之间关系符合第一项,第二项从表象看似不符,但实质可以推定为间接的适用于劳动者司机。
虽然司机为车辆所有人聘用,但车辆所有人以挂靠车队名义对外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挂靠车队的人员,自当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间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如此,也就符合第三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局部。
鉴此,可以认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理由为。第一,车辆所有人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属于对运输许可的借用或租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第二,车辆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其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均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必须是合法情形,该请示中的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自当予以标准,而不能使躲避法律的行为得到支持。
问题二:关于离退休人员与新
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
离退休人员领取根本养老金后受聘于新工作单位并经劳动局同意登记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新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建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未作规定,不能因其离退休职工就否认其劳动身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1条的规定,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问题探讨第2页
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要件。
其次,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23)9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表象,且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劳动合同之外,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第三,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第四,必须考虑该案特殊性在于受聘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劳动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当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表象并在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理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鉴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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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88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开创了世界工伤社会保险立法的先河。
随后,法国、瑞典、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工业国相继进行了本国工伤保险立法。工伤保险成为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国家原那么为群众谋求体面的生存必需,即人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
工伤保险从产生到开展已有一个多世纪,就工伤保险的开展趋势有如下特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呈现一种逐步扩大的态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步扩展到农业、自雇者等;工伤认定标准逐渐扩大,大多数国家均将职业病的认定纳入工伤;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突出表达对受害人的保护,对受害人提供及时和较为充分的补偿;随着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的提高,强调预防的作用,注重提供康复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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