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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透视乡规民约与农村立法整合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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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透视 乡规民约 农村 立法 整合 策略
透视乡规民约与农村立法整合策略 乡规民约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是调整民间社会生活的根本准那么。它在国家法律所不能涉及或统领的穷乡僻壤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几千年以来,它以贴近村民生活实际,便捷解决民间纠纷,依靠人们传统的道德和礼法观念而形成了民间自觉地共同遵守的行为准那么。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大规模的社会流动,他们几乎全年在外做工,有的甚至还带着其全体家庭成员在外做工。农民们对土地的依赖关系明显减弱,对血缘或亲缘的依赖程度也明显不如从前。昔日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情形正在彻底改变乡民的观念、行为方式乃至其交往行为的规那么模式正发生着明显的改变。 一、乡规民约与农村立法的关系现状 不管当今社会的开展有多“现代化〞,相当的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遥远地带,国家法律对他们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再加上国家法律宏观、抽象的规定,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乡规民约微观、具体的规定,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特别是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农村,法律的供给越缺乏,国家权力的控制亦越弱。对于村内的事务,村民往往求助于乡规民约的便捷、有效。久而久之,村民对乡规民约产生了普遍的认同。 (一)乡规民约与农村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乡规民约是对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 从乡规民约的具体内容看,主要涉及到农村民众的婚姻家庭、亲属继承、丧葬、祭祀、嗣子、分家析产、所有权、债权、买卖、借贷、租赁等各种民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那么和其他调整民事关系的标准性法律文件,都只能对最根本的、最主要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不可能概括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乡规民约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的缺乏,从而使得大量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由基层民众自行处理,将许多基层社会矛盾甚至较严重的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或减少了民间恶性纠纷的发生。① 第二,乡规民约为解决一般民事纠纷提供了某些值得借鉴的方式和机制。 由于乡规民约是农村的广阔基层民众在其日常生活、共同劳动过程中逐渐地形成并开展起来的,其所设立或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惩罚措施,既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又具有普遍性。如农村的居民盖新房时,相邻接或处于前后院落的居民在建房之前必须对房高、房宽等相互协商一致。假设某一户未经他户同意就擅自将自己的房子建得高一点或宽一点,就会导致严重的纠纷乃至刑事案件。而法院系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它无法可依。但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那么是得心应手。又如农村婚姻成立过程中订立与解除婚约的行为,在国家法中是找不到对此给予认可或保护的相关条款的。但在农村中却普遍存在着解决该问题的约定俗成的方法。还有对生活作风等问题的处理也同样能到达法律所不能的效果。 此外,乡规民约在孝道、敬老方面的要求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辅助、补充作用也是很明显的。 (二)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还存在着某些矛盾 国家法律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乡规民约注重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国家法律超越了各个阶层、各个地方的差异,不可能把各个阶层、各个地方的利益充分地完整地表达出来。国家法的普遍性、统一性和强制性是其根本的特征。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仅有国家法还不够,“即使是当代最兴旺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惟一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②其中,乡规民约对占人口总数2/3以上的农民进行着标准,它在整个中国法治开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乡规民约躲避国家法。即国家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在乡规民约中被剥夺。这是指国家法已经对某一社会关系领域进行了具体调整,但乡规民约对这一领域之内所发生的问题的解决还是避开了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国家法。例如在四川曾发生一起纠纷,两位外来的但与本村男子离婚的女子,拥有本村户口而要求领取土地补偿金。村民大会集体反对,甚至否决了法院的判决。村民狭隘的财产保护观念取缔了法律正当程序下的判决。显然村民会议的决定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无疑的。 第二,乡规民约排斥国家法的适用。每当出现一定的纠纷之后,由于“息事宁人〞的心理,家庭和一定的组织往往派员出面进行“和平谈判〞,以求和平解决。有的也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千里迢迢去上访。农村中的伤害案件、财产案件甚至类似强奸的刑事案件,都可通过“私了〞方式获得解决。之所以能够“私了〞解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村的基层民众认为这样做符合一定的“人情〞。在婚姻方面,传统的观念根深蒂固,与现代法律意识的矛盾更为突出。有些农村干预寡妇再嫁、干预男到女家落户等现象仍然存在。 第三,个别情况下,乡规民约还有利用国家法的情况发生。这是指当某一小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冷淡不断地提起“诉讼〞、“申诉〞和“上访〞,扰得对方当事人不得安宁,最后只好“出钱免灾〞,这种民俗行为中欺诈的成分往往较多,有时甚至构成犯罪。 二、乡规民约与农村立法的整合的可能性 “整合〞,就是“有机地成为一体〞,整合不是简单拼合相加,它是指被整合资源的融合。我们所提倡的整合,就是要把乡规民约融于国家的立法过程之中,不是单一标准的封闭,而是国家立法为根底的两者的渗透;不是脱离农民认知观念和实际需要的高深法律理论,而是在结合农村文化和观念的根底上的理论与现实的有机结合。提倡两者的整合并不是说否认乡规民约存在的必要,而是指现代社会需要更多的统一的行为标准和准那么。当然,整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是否考虑到农村的实际的特点,笔者认为农民“生活世界〞的整体性是立法整合的根本依据,农村开展的内在需要、农民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开展是整合的根本价值追求。而要到达这种整合,笔者认为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当代农村开展的客观因素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中指出,“十一五〞时期(2023—202223年)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开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中国的城市化一方面要解决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问题,还需要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就是实现城市的文明向农村的辐射和扩散,使城乡二元结构转向城乡一元的现代化结构,这就是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就是要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传统格局,推动城乡从别离走向统一,不断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镇的促进作用,形成城乡互动共进、融合开展的格局,加快缩小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最终将成为一个互相依托、互相促进的统一体。XX市已走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前列,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在经济运作方式上,乡规民约受市场化趋向所左右。但凡乡规民约(特别是其中的习惯法和家族法)起作用更大的地方,往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比较稳固的乡村。反之,在市场经济比较兴旺的地区,乡规民约的作用就大为受限。原因何在呢。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人、财、物的流动,是劳动、资本和原材料在流动中的结合。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必将更加频繁。在这里,农村社会充满活力,这一方面必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开展,另一方面那么将引起农民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冲突,因而产生出各种传统农村社会所没有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流动中的人们更多地受流动社会之统一规那么的支配。这样,崇尚血缘、亲缘的乡规民约就很少有其发挥调整作用的社会根底。当今我国所进行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不仅使大量的中国城市人进入到广阔的市场流通领域,而且随着城市和乡村相互依赖关系的深入开展,牵引着成千上万的中国农民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事商业化的市场交易活动。这样,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就受到市场化浪潮的严重冲击。一方面,置身流动社会中的乡民们日渐疏远了自己曾经熟悉、并且须臾不能离开的温情脉脉的乡规民约,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市场社会的运作法那么。因为市场运作法那么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市场交易而求取利润。如果在交易行为中公开违背市场交易规那么,转而求取乡民社会的规那么,在最终意义上只能是市场利益的损耗和失去。因而,尽管乡民们的选择对其固有的乡规民约而言意味着某种失落,但任何时候,利益规那么的强制性更具根本性。当市场把人们都带入到利益关系体系中时,寻求市场的利益动机便会大大地削弱人们对固有的乡规民约的持守。于是,市场化本身就在不断解构着固有的乡民社会的规那么系统。另一方面,在价值选择上,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因城市化的事实而发生转向。以市场贸易为先导而引致的城市化浪潮是当代世人最瞩目的现象。它是一种全方位的社会变革,特别对中国长期处于封闭的乡民社会发生了质的转变,昔日偏僻的乡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实际的贸易活动、文化技术交流活动以及旅游活动等等,已经和丰富多彩的外部世界——甚至和全国乃至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人们进行对话、合作和交流。它使人们的视界得以急剧地扩展,也使乡民们的标准生活发生着明显的变迁。因此,城市化事实上在塑造着全新的乡民社会及乡民们的行为标准选择。总的说来,城市化是乡民社会及其乡规民约发生急剧变革的一种重要的外在力量。这一外在力量也因为乡民们走向城市的内在要求而业已转化为其追求行为标准变革的内在动因。 (二)当代农民开展需求的主观因素 当代中国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传统中国乡民社会的一切在此大变革的时代都面临着重新检验。在生活方式和行为导向方面,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被城市化浪潮所激荡。城市化既是现代化的物化标志,更是渴望现代化的人们所追求的生活方式。因而笔者认为当代农民开展需求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代农民对城市化生活的积极追求的愿望。 在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差异使广阔的农民对城市化的生活寄予了一种强烈的羡慕和渴望,而政府也因为追赶现代化的影响,把城市化的开展赋予了一种国家盛衰之类的意识形态含义和道义价值。于是,乡民社会通过两种方式急剧向城市化方向开展:其一是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尽管相关的国家户籍法律还不认可其市民的身份,但事实上,其中相当一局部人已经融入城市市民的生活中。其二是在不少地方,特别是东、中部地区,原先的乡村小镇迅速地向小城市方向开展。从而使长期以来和土地及农业打交道的农民也很快地向市民身份转化。如果说前者因为“迁徙自由权〞尚未被宪法所肯定而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后者正好补救了因迁徙尚未自由而带来的城市化的缓慢问题,从而使城市化浪潮在中国迅速兴起。 城市化常常意味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从熟人结构向陌生人结构的转化。在熟人结构的乡民社会中,尽管国家的法律也原那么性地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但农村日常秩序的维持主要靠温情脉脉的血缘或者亲缘关系。即使在村际之间“陌生人〞中,人们也要竭力将“陌生人〞关系置于熟人架构中来处理。可见,固有的熟人规那么——各种各样的乡规民约会很好地调整相关熟人关系。但在城市化的陌生人社会中,一方面,固有的熟人关系规那么已然坍塌;另一方面,人们又习惯性地运用既有的熟人规那么,想方设法把“人生地不熟〞的陌生人社会改造成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熟人社会,其典型表现就是城市社会中所存在的各式各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同事圈等等,但城市社会却永远主要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更多地面对的是陌生人关系。而且,以熟人规那么调整陌生人的关系,终究会影响城市化的质量,从而无法形成公民理念,而只能形成熟人间的关系理念。正因为如此,在城市化过程中,既有的熟人关系规那么已经明显地成为公民社会形成的阻碍力量。城市化自身开展的内在要求必然会削弱、化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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