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假设干法律问题XX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韩震龙20222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又一重要进步。条例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阳光透明。但徒法缺乏以自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后的救济和监督,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据初步统计,全省共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68件。复议实践中,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资格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理解不一,本文拟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对此,XX省政府制定的XX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方法,特别从条例全文中提炼出六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是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二是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是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五是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六是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以上列举的六种行为根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体到某一个案件,笔者觉得还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行为的性质,只有那些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复议性。因此对申请人认为第一种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第2页共8页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立案阶段就审查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是该主动公开行为的特定对象,如果该主动公开的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必然联系,那么不应当纳入复议受案范围。如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政策、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