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平安责任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就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2022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22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平安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1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撤除施工组织方案;第2页共10页(4)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2勘察单位的平安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3设计单位的平安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