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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新时期
无党派人士
工作
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期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意见
(统发[2022]9号)2022年2月23日
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实行了同无党派民主人士团结合作的方针。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合作进一步开展。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积极奉献。
进入新时期以来,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老一代无党派人士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无党派人士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只要中国共产党继续存在,各民主党派继续存在,无党派人士就会相应存在。因此,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始终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新时期无党派人士工作的重要意义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党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1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开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二、新时期无党派人士的社会根底和根本条件新时期无党派人士的社会根底与民主党派相同,即是一局部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随着“一国两制〞战略设想的实现,无党派人士的社会根底还应当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华侨中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新时期无党派人士以知识界党外专家学者为主,主要分布在科学技术(含社会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等领域。
新时期无党派人士的根本条件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代表性,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以及具有无党无派身份。无党派人士与党外知识分子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参政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前者的参政是多党合作制度内的参政,其参政的根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后者的参政是履行公民权利的一般政治活动。二是影响的领域不同。前者的影响主要在政治领域,后者的影响主要在专业领域。
无党派代表人士是无党派人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统战部重点是做无党派代表人士工作。
-3强、知名度高的无党派代表人士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留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继续发挥作用。
3.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除遵循中发[1989]14号文件有关发挥无党派人士作用的规定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主持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如迎接国宾、举行国宴、会见外国政要、出国访问,视察工作或组织有关庆典、慰问和纪念活动等,适当邀请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组织的出国访问团组,也可安排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出访团组,可视情况吸收无党派代表人士中的专家、学者参加。对外活动中一些不便以政党或政府名义进行的活动,可酌情安排无党派人士出面。要积极鼓励无党派人士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4.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统战部要同无党派代表人士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培训工作列入各级统战部的培训方案,原那么上对已作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分层次进行培训;对拟作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无党派人士,要提前做好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各级统战部要根据无党派人士的特点,不断探索新时期做好无党派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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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我县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38个,调解人员925人。己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2022余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昌宁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开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
—1—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开发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平安和谐昌宁效劳。
(二)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完善两项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标准化建设。二是实现一个增强、一个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强调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三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根底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四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村(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标准设立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覆盖面到达20230%。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
—2—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调解体系、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逐步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区域延伸,力争做到但凡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正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方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效劳工作者和退休干部、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继续加强兼职人员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标准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
—3—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标准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效劳工作者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效劳,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乡(镇)要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中心由乡镇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矛盾纠纷的调处控制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乡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每月开展1—2次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的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
—4—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城乡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城乡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标准运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劝导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开展。继续推进、稳固和完善调解进交警、进医院工作。积极探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诉前前置〞的制度,即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均须出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明;民事纠纷到法院诉讼的,法院在立案前先行问询了解是否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取得经调解为未达成协议证明。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指导当事人到纠纷所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推动人
—5—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效劳、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防止矛盾激化。
(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