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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饮水
安全工程
实施办法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施方法
XX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平安,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平安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方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作的通知、XX省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平安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平安标准
第三条农村饮水平安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根本平安规定的为饮水不平安。
第四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公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标准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准那么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五条XX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平安工作。市(州)、县农村饮水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平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工程配套经费,安排工程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平安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开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平安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程审批、方案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平安工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工程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工程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平安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2第十条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工程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参照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原那么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工程任务落实到工程县并规划到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方案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工程建议方案;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年度工程建议方案,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方案,商水利厅下达工程建设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那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
3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平安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开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平安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开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工程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工程实施
第十八条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工程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开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正确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
4质检验报告等局部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年度实施的饮水平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平安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平安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平安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工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根底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工程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实施工程应保持方案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5录,对已完成局部特别是隐蔽工程工程,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工程,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工程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开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工程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工程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XX省农村饮水安
6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开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在自验合格的根底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对工程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工程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工程建后管理
7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效劳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开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开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
8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标准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平安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
第三十九条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开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