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安全管理环保
2023
安全管理
环保
环境法
环境
利益
何以
平衡
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
「摘 要」在可持续开展观的影响下,环境法学从关注当代人的环境利益转向了保护后代人的利益,在方法论上,那么表现为环境公共利益的泛化,以及对相关学科根本理论和方法不加鉴别的吸收,这是环境法学根本理论和方法的复魅。环境法学的祛魅,应当从关注后代的同等权利转向当代人对环境利益的要求,从强调环境公共利益转向研究区别的环境利益。祛魅就是转变环境法学的研究主题,从环境利益分析切入,关注不同地区、全国和地方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和环境义务的合理承担。
「关键词」环境法理,复魅与祛魅,区域环境利益,环境利益群体
楔子 哈利·波特的书太畅销了,几乎占据了所有书店的抢眼位置,令人忍不住要翻一下,魔幻的情节带来超越现实的轻松和愉悦,难怪吸引了孩子们的眼球。这种愉快的体验,显然比阅读枯燥、生涩的法律专著要兴致盎然得多。其实,十年前,就有类似的读物流行,这是美国女作家黛安娜·杜安的系列小说——少年魔法师。该书主人公要打败的巫师首领是熵的制造者,而熵那么是环境污染、能量损耗、生命死亡和宇宙衰老的罪魁祸首。1尽管坊间学者对环境法的研究现状颇有微词,但就贴近普通群众的感性认识而言,环境法研究者做得还是令人称道的。当前,环境法的研究主流恰恰就是生态平衡、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甚至子孙后代的福祉和命运。 人类的文明史实质就是一个不断挣脱自然和神灵——或者是自然和神灵的糅合体——控制的过程,同时也是理性不断张扬的过程,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人们再也不像野蛮人那样相信神秘力量的存在了,凡事不再祈求神灵,而是依赖技术和计算,这意味着理智化,韦伯将其这一过程称为“除魅〞。2 然而,对于人类和自然的关系而言,人类理性又带来了什么呢?纵观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变过程,它的开展大致沿袭了两条思路。一是人类出于对自然神秘性的恐惧而产生崇拜,襁褓之中的人类3 渴求自然的怜悯和恩赐,以求得自身福利的增加。二是认为人乃万物之灵,凭借人类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驯化自然为我所用,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也一直沿着这一条思路进行。可是,人的理性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了自然界的演变规律呢?进化论已经告诉我们,人类的产生就是自然界本身演化的结果,这是人类自身根本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如果人类自恃对局部的、有限的自然规律的掌握,而大肆奴役、掠夺自然,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使人类的命运更加前途未卜。韦伯由衷地感慨,人类在寻求理性的祛魅中,非但没有获得自由,相反却成了理性的奴仆。4 这是人类文明——包括法律文化——祛魅的意外馈赠。 反思人类理性的缺憾,环境法学自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从方法论上开始了复魅的历程,迷恋了上可持续开展的神话,并取得了环境法根底理论的绝对统帅地位。次之,环境法学过分青睐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学科,开始演变成多学科的杂糅体,渐渐远离了法学。 一 环境法学的出走 在所有部门法学中,也许只有环境法最急于寻找自身独特的理论根底,期望获得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法理根底。因此,环境法学也表现出令人惊讶的包容性,几乎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所有学科都堂而皇之地被吸纳,可是事与愿违,环境法学非但没有找回自己,却失去了自我。 (一)泛化的可持续开展 对于环境法学根本理论,可持续开展是绝对性的流行话语——至少当前如此。从生态保护的迫切性、生态农业到西部大开发等现实需要,再到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宏伟意义,最终拔高到环境法的开展方向,即可持续开展理论使环境法开展到可持续开展时期或可持续的环境法时期,相关论述蔚为大观。然而,环境可持续性能够量化吗,其标准到底是什么?它由哪些具体指标组成,又如何确定其科学性?环境法律是否能够为这些目标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供应?很可惜,我们没有看到可操作的制度设想。5 可持续开展作为一种社会开展战略选择,对于社会、经济、环境等各个领域都有指导意义,不能从可持续开展中发现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指导,其实,并非研究得不够深入,而是这一社会开展理论只是一种理想模式,本身并不包含环境法律制度供应的理论源头。 首先,可持续开展是矛盾目标的妥协统一。可持续开展实质解决的是经济开展与社会开展、环境保护的矛盾。6 这三项指标的协调开展才是可持续开展的追求,但是目标不等同于问题本身,目标的相互冲突才是可持续性的实质,经济开展是主导性事项,7 环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原那么是处于理念和制度之间的一个范畴,可持续开展是一种开展理念,环境保护效劳于可持续开展,而不是相反。如果为可持续性确立一系列原那么,那么环境保护才应该作为一项。把可持续开展作为环境法的原那么,实质上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不会为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任何理论来源。其次,具体目标的多样性和实施策略的综合性。可持续开展由很多子目标组成,这包括消除贫穷、改变消费和生产模式、缩小贫富差距、消除国家之间的开展不平衡。8 为了谋求这些目标的实现,其路径也是多样的。主要有促进科技开展、建设开放性的经济制度、强调妇女和青年的参与以及和平的作用。9 可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环境法所能及,它们是其他部门法学——或者其他学科——的研究内容。即使环境法学宁愿做饕餮之徒,恐怕也力所不及。过分强调可持续开展对环境法的意义,除了使其停留在大词的层面,也只能强加给环境法过多的负担,最终淹没了环境法的根本使命。另外,可持续开展侧重的是国家的国际义务,强调在谋求经济、社会开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合作,例如自然资源的国家主权权利、跨国环境损害的预防与赔偿、消除不适当的贸易壁垒、维护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民利益、10保障人权等人类尊严等。11 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各国承担的使命只是其国际义务的附带要求。 然而,通说认为可持续开展是环境法的根本原那么,似乎但凡有利于环境与经济协调开展的措施,都应当成为环境法律的选择,这只能给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造成混乱。 (二)环境法学,还是环境问题学 环境法研究方法的混乱表现在,生态学、环境政策等学科的概念和方法开始大量涌入环境法学,并认为“生态学方法已经越来越为当代环境立法所重视……生态学研究已经发现和解明了许多环境问题中的‘自然法那么’……应当成为人类处理环境问题所遵循的根本原那么,成为指导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根底。〞 12 然而,生态学方法如何转化成法学话语呢?在生态学指导下的环境管理中,如何划分相应的义务,谁承担这种管理的经济负担呢?显然,生态学不能提供答案。实质上,生态学方法的指导意义,仅限于环境管理而已,但对于平衡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法学的任务。 环境法学汲取营养的学科众多,尤其是环境经济学的根本概念和方法,几乎没有遭到任何质疑,就全盘接纳。环境经济学从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外部不经济性出发,提出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的,最典型的当属科斯定理。科斯认为,之所以出现对环境物品的滥用,就在于环境公共物品产权的模糊性,只要明晰环境物品的产权,不管产权初始配置如何,就“可以在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13 如果交易费用不是零,那么交易费用最低的产权配置最优。这分别是科斯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法律确认科斯所说的环境产权,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产权所指的环境要素明确,并要在法律上可以控制,否那么,当环境物品被侵害时,法律就不能提供救济;二是交易费用能够接受。需要置于产权控制之下的是自然要素本身,还是这些要素所具有某些特性呢?例如,需要明晰产权的是空气和水体呢,还是它们的清洁性呢?又如何将其分配给不同主体呢?无法通过物理手段置于某一主体的控制之下,这恰恰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悲剧所在。试想,法律能够为空气某种程度的清洁性和生物多样性确定明晰的产权吗?可见,科斯定理是一个循环命题。它的第二个瑕疵是,在多数情况下,交易费用高得使交易不可能。例如,我们还难以想象,受到紫外线伤害的居民如何与所有氟氯昂的生产者或使用者进行交易。另外,环境物品并非都能够用经济价值衡量的,即使勉强定价,也必然是歪曲的定价,势必不能到达环境保护的预期目的。其实,就这一点,经济学法律运动早就遭到无情的嘲弄,比方强奸问题,不管法律赋予个人强奸的权利,还是不被强奸的权利,一旦有强奸行为发生,二者进行交易就可以了,这可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既然如此,刑法也可以不必规定强奸罪了。 也许任何新兴学科都不情愿成认自身的幼稚,一定要找到某种宏大雄辩、又能得到认可的理论前提。然而,无论何种牵强附会,都不能否认环境法的历史只有大约半个世纪。同时,这似乎又是环境法学最有勃勃雄心的原因,它将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视为己任。然而,环境问题同犯罪、社会保障、失业等问题一样,都是诸多社会问题中一种,环境法能够单独解决环境问题吗?只有刑法,不能消除或者减少犯罪,经济法也不是解决失业和社会保障的唯一方法。环境保护——退一步讲,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展的关系,难道环境法就能包打天下吗?显然不能,这当然需要学科的参与,然而环境法研究的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环境法学容纳了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根本理论,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正逐渐变成了环境问题学,丧失了作为部门法的法学特性。环境法学理论前提的多样化,必然有悖其初衷,只能导致方法论的混乱。实质上,这是方法论的复魅。 环境法根本理论和方法论的杂糅现状,既受到中国环境立法的影响,又强化了环境立法的这一不良倾向。对于环境法律实践,环境法学并未提供应有的合理性指引,这必然导致实际管理部门的厌弃。中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的滞后,几乎成为一种共识,它的根本制度,都被以后的单行环境立法取代,甚至还要落后。坊间学者也提供了大量关于如何修改的金玉良言。14 但是,如果仍然脱离不了落实环境政策的窠臼,实践部门可能会说,既然这样,那不要环境根本法——或者环境法学——了。 二 环境公益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环境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大特点,除了科学技术性之外,恐怕就是公益性了。15 强调环境法的技术性,实质上是把环境法与环境问题等同,这虽然没有提供任何有益的帮助,但是,对于环境法学的根本理论和制度设计,也未造成什么不良影响。而环境公益论的流行那么流毒甚深,危害最重,它掩盖了环境法学公平分配环境利益、合理承担环境义务的本质。 (一)环境公益真的存在吗 没有任何一种公共利益比环境公益更有迷惑性,它将不同利益群体的环境利益整合在了一起,用自然环境作为参照,说明人类利益的整体性、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环境法解决环境与人类的矛盾,环境利益自然被全人类共享。这种大而化之的说辞,实在让人忍俊不禁。 经济学归纳了不同物品的两个特征:是否具有竞争性(rivalrous)和是否具有排他性(excludability)。既有竞争性,又有排他性的物品是私人物品,而有些物品那么既没有竞争性,又没有排他性,这就是纯公共物品——例如国防。16 但很多公共物品并不是纯公共物品,大局部非私人物品,都不会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环境物品那么只有非排他性,而不具备非竞争性。大气的清洁性和平衡的生态系统是非排他的,限制任何人和社会组织享受这种环境惠益都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限制的本钱极其高昂。然而,环境物品却是竞争性的,任何形式的排污行为都会引起环境质量退化,这必然会减少其他人进行同样消费的可能,这才是哈丁所讲“公地悲剧〞的真正原因。 然而环境利益的非排他性并不意味着环境利益是自然可获得的,恰恰相反,良好环境的分布从来就不是平衡的,不同的地理区域和不同的社会群体,得到的环境利益截然不同。这种环境利益配置的不均衡,如果是自然条件造成的,环境法也是爱莫能助。但是,现在的能够到达一定质量标准的环境状况根本是治理的结果,也是说,环境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投资。例如,为了改善“三河〞“三湖〞(指淮河、海河、辽河以及太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