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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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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污染 事故 应急 处理 预案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方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开展趋势的。 (二)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病症的; 3、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开展趋势的。 (三)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中毒病症的事件; 3、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开展趋势的。 (四)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市政府、镇(处)政府(行政)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发动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平安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 等。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由本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本市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本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 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市电力联营公司经理,电信公司总经理,移动通讯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所在镇(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通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上报上级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指挥部成员及市有关单位负责人按应急处理专业组的分工,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事故处理。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后,按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实施事故处理。 (二)指挥部下设10个专业组,各有关部门和专业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各专业组的组成和任务: 1、专家组。由市环境保护局选定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形成原因,预测事故开展趋势,及时提出事故应急处理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由市环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本区域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现场保卫警戒组。由公安及当地驻军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 4、医疗救护专业组。由卫生部门、医疗急救中心、事故单位就近医院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抢救受伤人员,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设备的运送: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对相关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特种措施。 6、根底设施保障组。由建设、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公安部门指挥中心和镇(处)负责人组成,保障事故处理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畅通。 7、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市指挥部、财政、经济商务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抢险救援所急需的资金、物资装备,负责参加求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8、事故善后处理组。由市指挥部、市维稳办、市信访办、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公安、财政、工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人员的安抚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指挥部、环境保护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10、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台、播送电台等的关新闻单位参加,统一报道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平安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平安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平安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处、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确保环境平安。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各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的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市指挥部备案。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镇处、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各部门组成的各专业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对不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拖延执行指挥部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总结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2)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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