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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监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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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食监局 街头 食品卫生 管理制度
食监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街头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经营者在XX县区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加工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摊、夜排档、相对固定或流动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XX县区街头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卫生、工商、建设、xx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分类管理原那么进行设置。 街头食品摊点的布点方案纳入XX县区临时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第六条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污水坑塘、开放式垃圾堆、畜禽养殖或销售市场等污染源; (二)供应湿式点心、饭菜的须有供水点,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 (三)各类摊点有相应统一样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货亭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餐(饮)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饮具),应有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五)有密闭的垃圾、废物收集设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街头食品摊点加工和售货亭棚的统一样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八条街头食品经营权取得及其管理按xx区XX县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取得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后,街头食品经营者凭XX县区临时占道证向卫生、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申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办公等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街头食品加工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XX县区临时占道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做到亮证、定点、定时经营; (二)遵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餐具、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卫生管理制度。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清洁、无毒无害; (三)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包装材料应无害无毒,符合国家标准; (六)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每日去除污水、垃圾、污物; (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八)不得违章占道经营,不得乱建、乱搭或乱扔废弃物; (九)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禁止出售以下食品: (一)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制品; (二)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 (三)掺杂使假、伪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区政府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以下管理工作: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 (二)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 (三)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对食品、餐具等开展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对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同城管部门取缔无证食品经营摊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下管理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凭临时卫生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平安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三)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以下管理工作: (一)对XX县区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二)制定、实施街头食品经营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三)对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实施许可; (四)取缔无证街头食品经营摊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设摊经营、乱搭、乱建和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乱倒乱扔垃圾的,由区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卫生具体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由xx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XX县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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