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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区
重大
危险源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XX县区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XX县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XX县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价、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平安生产所必需的平安投入。
第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催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备案、核销与平安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储存、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局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平安管理,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爆破作业的平安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消防部门负责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消防平安管理。其他承当专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催促、协调各有关机构做好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平安生产投入,将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监控系统或平安监控设施的建设及各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指导监督重大危险源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行为的发生。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平安评估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进行平安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平安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平安评价一起进行,以平安评价报告代替平安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评估。
第八条平安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根本情况;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三〕重大危险源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平安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
〔五〕结论与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平安评估或评价: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三〕外部生产平安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平安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当平安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评估或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核销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二〕平安评估或评价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情况;
〔五〕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成功办理了相关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的平安措施、应急措施等资料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类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细那么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危险源种类及根本特征、应急预案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相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可赴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现场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报送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
〔四〕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人;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的样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并摘除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四章平安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制度,制定平安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的机构或者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好平安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自查方案,定期对单位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定隐患整改的跟踪负责人,做好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的记录,并每月将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情况向其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平安教育及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将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平安监控系统或平安监控设施,保证平安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制度,指导、催促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登记、公示、备案、核销及平安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每一个重大危险源确定人员跟踪负责,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平安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职能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另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管辖的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及监管情况书面报送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举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重大危险源的举报制度及举报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举报受理应按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不推不拖,认真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及检举控告的内容等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在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对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好辨识、评价、登记、备案及平安管理等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当平安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评价报告等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平安生产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X省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第二篇:XX县区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方法〔XX县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XX县区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方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非煤矿山、渡口、渡船可参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