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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档案
查阅
制度
干部档案查阅制度
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党的核心机密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使干部档案管理更加适应新时期组织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组织部查阅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查阅干部档案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查阅干部档案的原那么
l、干部档案主要是供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培养、提拔、任免和政审干部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人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所在单位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79)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写出证明材料,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写党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可直接找当事人调查了解,一般不予查阅干部档案。如当事人已去世或不能提供,也只应查阅干部档案中的履历和自传的有关局部。
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人伍时间和政治历史问题确实需要查阅他人档案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查阅干部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查阅。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用上级或同级干部的档案。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二、查阅干部档案的手续
1、查阅干部档案,凡属上级组织管理的,都要写出查档报告,写明被查阅人的姓名、职务、查阅目的和要求,以及查挡人的姓名、政治面貌,经查阅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前方可查阅。查档人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而且要两人以上。查档时要随带本人工作证件。外调介绍信不能用于查阅干部档案。
2、查阅中央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档案,应由各地、市委或省直各部、委、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党委,提前向省委组织部写出查阅报告,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待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按指定时间查阅。
查阅省委管理干部的档案,需由被查阅人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写出查档报告,并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字,其中查阅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的干部档案应由各地、市委组织部写出查档报告,由组织部长或副部长签字。
3、查阅外省干部档案,凡查阅省级管理的干部档案,由省委组织部联系,查阅其他干部档案,由地、市委组织部联系。
4、本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档案,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因日常工作需要查阅时,要健全查阅登记手续,外单位的非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查阅,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时,须经党委(党组)负责人或干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同意。
三、查阅干部档案应注意的问题
1、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的,必须经主管干部档案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手续。查档人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和复制档案材料,用完后应按时退还。送还档案时要详细查检。
2、查阅档案时摘抄的材料,一般不盖章作证。因特殊原因必须作为旁证的材料,要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严格审查登记,用后由使用单位自行销毁。
3、查档人员对档案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不得在档案上圈划、涂改,不得拆散、抽换和损坏,非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
4、查阅干部档案要在档案室或指定的地点查阅。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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