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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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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安全 改造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平安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煤矿平安改造工程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平安技术改造工程。 第三条煤矿平安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那么,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平安改造。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平安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平安费用,保证煤矿平安改造工程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平安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平安改造。 第六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程申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平安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平安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平安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平安改造规划,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平安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平安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的根本依据。 第十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平安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平安改造方案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平安改造年度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平安改造工程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工程单位的根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工程的根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工程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工程); (五)国家开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平安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工程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工程须出具工程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工程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开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工程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那么;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工程的主要建设条件根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开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工程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那么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工程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工程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开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断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会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批复意见联合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方案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开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方案。 第二十一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工程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那么上按工程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投资方案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四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平安改造工程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债工程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工程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煤矿平安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的工程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工程,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平安改造工程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交包括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工程进展情况报告,抄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不能按方案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方案的措施。工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方案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开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煤矿平安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工程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开展改革委对煤矿平安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开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平安改造工程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工程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工程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工程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年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开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开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那么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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