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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投标
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物资、效劳。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撤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物资,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严重建立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立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施行监视。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施行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买卖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效劳。招标投标买卖场所不得与行政监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舞利用信息网络进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精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通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其他工程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能够不进展招标的特别情况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不进展招标:
(一)需要采纳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立、消费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运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立、消费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效劳,否那么将阻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故弄玄虚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躲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能,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习惯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商务、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施行监视治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获得招标职业资历的专业人员。获得招标职业资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历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恪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征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历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纳资历预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展资历审查的,应当发布资历预审公告、编制资历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资历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历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境内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资历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历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历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出售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历预审文件停顿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历预审应当按照资历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展。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历审查委员会审查资历预审申请文件。资历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恪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历预审完毕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历预审申请人发出资历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历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历。
通过资历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纳资历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展资历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历进展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能够对已发出的资历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可能阻碍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资历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缺乏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历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原那么,阻碍资历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正资历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恪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能够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征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局部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能够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物资、效劳全部或者局部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物资、效劳属于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范围且到达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展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临时估定的工程、物资、效劳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工程,招标人能够分两阶段进展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依照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出售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工程信息;
(二)设定的资历、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习惯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历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方式或者组织方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阻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违背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能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历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结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结合体投标并进展资历预审的,结合体应当在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历预审后结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结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工程中以本人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