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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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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铁路 安全管理 条例
铁路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平安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保护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平安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平安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平安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平安生产 主体责任,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平安和产品质量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保证平安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平安。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平安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平安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平安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平安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平安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平安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平安。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到达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平安管理规定。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平安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平安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平安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平安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平安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 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 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铁路线路平安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平安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平安保护 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平安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平安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 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平安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平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 工现场实行平安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平安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平安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撤除。   撤除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撤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平安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 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前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平安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平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平安隐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平安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平安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以下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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