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3]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效劳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那么,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标准开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二、职责分工(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二)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效劳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效劳(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效劳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效劳活动)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效劳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第2页共6页(三)“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1.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别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2.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效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3.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效劳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四)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五)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六)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七)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