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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条例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方案,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方案;
(六)决定乡镇开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方案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方案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负责人说明。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中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根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中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中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每年选择假设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方案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局部调整的情况报告;
(六)检查、催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九)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
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和催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的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四条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二十五条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方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中选。主席、乡长、镇长第一次选举未能选出时,应当重新依法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中选的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缺乏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由本人向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在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六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经主席团确认。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