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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供电
分公司
基建工程
管理
规定
学海无涯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中低压配网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压配网更改工程等)施工平安治理,标准临时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平安治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临时工是指与县公司多经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合同制职工。民工是指为完成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临时使用,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退的人员。
第二章 外委施工治理
第三条 因本单位建立规模大,施工力量缺乏,需要对中进展外委,在工程发包前,必须由公司消费技术、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展审查。未经平安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委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外委单位必备条件:
(一)外委施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至少有三年平安施工记录;施工资质、施工简历及有效业绩证明等满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养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历证书。
(三)有能满足平安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平安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平安防护设备、平安器具。
(四)专兼职平安治理机构健全,治理标准。
(五)有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平安、技术、组织措施。
第五条 外委工程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平安施工要求、应到达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应各自负担的平安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平安、技术、组织措施提早送安监部审查,安监部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平安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平安、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条 发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平安施工的监视、治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平安治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定期平安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工程治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平安、质量、进度情况,抽查核对承包单位治理、技术、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施工中的平安、质量征询题。
第八条 平安监视部门要监视检查危险作业平安、技术、组织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视工程发包、工程治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视检查中觉察的严峻征询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平安监视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第三章 公司所属多经承包基建工程规定
第九条 多产企业承包本公司的电力消费工程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条 公司所属多产单位承包本公司的电力消费、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术、平安治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企业基建、消费技术、平安监视部门治理,并接受企业分管消费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 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展技术交底和平安交底,平安监视部门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平安工作规程和电力建立平安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线路(含电力电缆线路)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是设备检修(运转)单位的人员,工作完毕需由设备检修或运转单位进展验收;对已运转的变电站内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设备检修单位有资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撤除、放紧线、大型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单调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项平安、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消费技术、平安监视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消费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历证书。
第四章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平安治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进展三级平安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资历证书。
(三)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消费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公司职工范围进展平安治理。
第十六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原那么上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不能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历的职工带着和监护下进展,并做好平安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卡、体检记录、平安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第十八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从事消费工作所需的平安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一样。
第十九条 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按照工作任务进展平安知识教育,工作前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的带着下进展工作。
雇用的民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其交代明晰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场工作。严禁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民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参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平安合格证等)。工作前必须进展平安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平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消费工作时,其平安防护用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装备。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的违章民工和借用人员,在对其按公司反违章治理方法进展处分的同时,处分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对违章作业情节严峻且不听劝阻的民工,应立即辞退。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某分公司安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