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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宣讲
食品
安全法
实施
条例
宣讲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
注:如果版面排不下请排红色字体内容(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平安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效劳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平安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平安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
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平安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平安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平安。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平安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平安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平安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预食品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平安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食品平安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平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平安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平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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