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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电气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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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用 电气设计 规范
民用电气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 1.0.1 条 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 1.0.2 条 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开展规划,正确处理 近期建设和远期开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 1.0.3 条 I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 条 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 的技术政策。  第 1.0.5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 程的设计。  第 1.0.6 条 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变电所和配电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方式。  第 2.1.2 条 6 千伏或 10 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装 设断路器:  一、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  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  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  出线回路较多。  第 2.1.3 条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 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第 2.1.4 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 6 千伏或 10 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 护的开关设备。  第 2.1.5 条 6 千伏或 10 千伏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但由于以下情况 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  需要带负荷操作;  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  出线回路较多。  第 2.1.6 条 6 千伏或 10 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响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 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 2.l.7 条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变电所、 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 2.1.8 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0.4 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以下 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  需要自动切换电源;  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第 2.l.9 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文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  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直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 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 2.1.10 条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 380/220 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 变压器。  第 2.1.ll 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车间成变电所,当一台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 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该容量可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 2.1.12 条 变电所中单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为 0.4 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 1000 千伏安。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二节 所址选择  第 2.2.1 条 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以下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接近负荷中心;  进、出线方便;  接近电源侧;  尽量不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五、尽量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第 2.2.2 条 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符合以下要求:  进、出线方便,  接近电源侧;  运输方便。  第 2.2.3 条 配电所和室内变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第 2.2.4 条 露天或半露天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以下场所: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的建筑物旁;  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 所。  第三节 变电所的型式与布置  第 2.3.1 条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 10 千伏及以下,装有可燃性油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 电所。  第 2.3.2 条 周围环境正常的 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  注:环境正常系统指无爆炸和火灾危险、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尘埃和灰尘少的场所。  第 2.3.3 条 室内变电所一般采用附设变电所,当负荷小而分散时,宜采用独立变电所; 在负荷大的多跨厂房内,可采用车间内变电所。  第 2.3.4 条 杆上变压器台,一般适用于居民区或负荷较小的场所。  第 2.3.5 条 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当局压开关柜数量较少时, 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两者 的净距不应小于 2 米。  第 2.3.6 条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开关柜的备用位置。  第 2.3.7 条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有单独的值班室;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 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廊相通。  第 2.3.8 条 配电所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节约的原那么确定。  第 2.3.9 条 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2.3.9 所列数值。  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 表 2.3.9  第 2.3.l0 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固定围栏。变压器外廓与围栏 或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0.8 米。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0.3 米。相邻 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 米。  第 2.3,ll 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以供应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  不应小于 10 米,当小于 10 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第 2.3.12 条 由同一配电所供应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应一级负荷用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四节 对建筑的要求  〔1〕防火  第 2.4.1 条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 2.4.2 条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 60 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 室内。  第 2.4.3 条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 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 2.4.4 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 2.4.5 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 2.4.6 条 建筑物外墙距离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外廊 5 米以内时,在变压器 总高度加 3 米及外廊两侧加 3 米〔变压器油量在 1000 公斤以下时,两侧各为 1.5 米〕 的外间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第 2.4.7 条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 2.4.8 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内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 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列安全处所的设施: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 2.4.9 条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应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 施。  第 2.4.10 条 露天或少霜天变电所中,油量为 1000 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 为 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Ⅱ〕通风  第 2.4.11 条 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大于十 45℃,进风 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大于 15℃。  第 2.4.12 条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 2.4.13 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 2.4.14 条 配电装置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  〔Ⅲ〕其它  第 2.4.15 条 变压器室内不应通过与变压器室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  第 2.4.16 条 变压器室的门应向外开。  第 2.4.17 条 上下压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如设可开启的窗,应有防 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 2.4.18 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章 电力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 3.1.1 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 10 千伏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 3.1.2 条 电容器装置载流局部〔开关设备、导体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 器额定电流值的 1.3 倍。  第 3.1.3 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设备。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根号 2 倍额定 电压〕降至 75 伏所需时间,对低压电容器最长为 1 分钟;对高压电容器最长为 5 分钟。  第 3. 1.4 条 电容器室内应有温度计。温度计一般装设在 8 近电容器组、通风条件较 差,且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二节 电气接线  第 3.2.1 条 电容器组与放电设备应直接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设备或熔断器,但低 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 3.2.2 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但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 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不另设放电设备。  第 3.2.3 条 在三相系统中,宜将电容器接成三角形接线;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 力网额定电压时,可将电容器接成星形接线,且三相电容器组的线电压不应低于电力网 的额定电压。  第三节 电力电容器的布置  第 3.3.1 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但数量较少时,可装设在高 压配电装置室。低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环境正常的车间或低压配电装置室内。  第 3.3.2 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 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 级应和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第 3.3.3 条 安装在室内的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0.3 米, 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大于 2.5 米。  电容器组的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 3.3.4 条 在室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0.4 米,地面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以防杂草生长。  电容器组四周应装设固定周栏,在炎热地区应尽量防止日光直射。  第 3.3.5 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0.1 米〔此要求不适用于成  套电容器装置〕。  第四节 其 它  第 3.4.1 条 装设可燃性介质高压电容器的电容器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设低 压电容器或非燃性介质的高、低压电容器的电容器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 3.4.2 条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 3.4.3 条 电容器室的通风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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