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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工会工作
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根底,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开展道路。
第四条企业工会的根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开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泼,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会。
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缺乏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一般可设立组宣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群众经济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方案。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2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企业工会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企业工会主席
第十六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有条件的企业在试点的根底上,可以在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主席。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决,热爱工会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
(三)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效劳。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根底上协商提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可由企业党组织提出,或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采取2023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报经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后进行选举。也可以由上级工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向企业选派,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行政副职不宜提名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私营企业主及其近亲属,企业劳开工资、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劳开工资、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外籍会员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效劳。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鼓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奉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
第四章企业工会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根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催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创造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立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催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平安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平安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开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工形式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催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催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催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会应催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根底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