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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宝应
中小学校
幼儿园
食堂
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宝应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宝应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标准经营效劳行为,保障广阔师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 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扬州市市直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宝应县物价局、纠风办、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关于中小学食堂伙食费实行限价管理的通知、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效劳师生为宗旨,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那么,按照“非盈利性〞和“自愿性〞要求,标准学校食堂经营。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对承包期未满的学校食堂,应尽快收回自主举办。
第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本钱核算、收支平衡〞的原那么。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标准伙食费收支行为,加强食堂本钱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本钱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授权审批的,必须形成行政办公会议纪要。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向膳食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征询意见后,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应成立膳食管理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膳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应按照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配置。
第七条 学校膳食管理机构应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工作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营工作,原那么上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司务长协助,食堂会计、保管员、厨师各司其职。
第八条 学校应成立食堂财务理财小组,理财小组人员可选派不同层面的教职工参加,但教师代表必须占一半以上,食堂民主理财工作应按学期开展,并留有记录,以增强食堂财务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财务设置总账、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且做到不相容岗位别离,专〔兼〕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食堂会计原那么上由学校会计兼任。按照规定设置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物资保管台账。严禁多年使用一套账簿。
第十条 学校食堂须在银行开设食堂账户,进行食堂收支管理。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开设食堂银行账户的,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或由学校行政账户暂存代管,但不得挪用。学校食堂日常资金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限额。零星资金支出可用现金或备用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支出须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支出。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那么进行本钱核算,按时编制学校食堂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整理归档,统一保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堂使用票据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领用、保管、审核登记簿,确保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 各校应因地制宜确定核算模式,有条件的乡镇由中心初中统一代理记账,并加快实施食堂财务电算化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和教师的就餐收入,食堂向学生和教师预收的伙食费,不作“伙食收入〞,记入“预收伙食费〞,月末以当月实际结算的伙食费或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伙食费〞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第十六条 向学生集中预收的伙食费应至少按班级开具财政性结算收据,并向学生出具统一格式的食堂内部结算凭证,各班应填写收费清册,由班主任签字确认。收费后按班级、年级汇总造册,全年级由分管校长、司务长、会计签字确认,以便核查。
第十七条 实行刷卡效劳的食堂,要对微机充值输出的预收伙食费收入汇总表进行核实,由食堂出纳与微机充值经办人员核对清楚后,凭微机输出的汇总表入账。
第十八条 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指定的代管账户,数额过万元的须由人陪同缴存,保证资金安全。严禁资金“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伙食费按本钱确定收取标准。实行包伙的学校,伙食费标准要在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内,并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市场物价水平以及食堂盈亏情况等因素进行收费,并保持相对稳定。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取得物价部门的许可。为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学校可统一采取学生不自行缴米的方式,确定的伙食费标准应包含米的价格。
第二十条 学生伙食费的结算。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那么,即以学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作为伙食收入。实行包伙的食堂,学生因特殊情况不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应按照学生申请,每月按实际未就餐次数退还给学生。
实行刷卡效劳的食堂,毕业班学生离校前,学校食堂应将学生磁卡上预交的伙食费退还给学生,学生自愿退卡且不影响磁卡继续使用的,应将磁卡工本费退还给学生,收回空白磁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按照“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食堂支出分为“伙食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菜金、配料等支出,不包括应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管理费用〞含炊管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公用经费、折旧和其他管理费用。设备折旧指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要求按月计提。小学1-3年级学生就餐的,每班可安排1名教师进行看护,每天劳务补贴不得超过25元。
“其他支出〞含“伙食支出〞、“管理费用〞之外的各种与学生伙食相关的杂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食堂各类支出尽可能取得合法票据,自制单据的要素必须齐全,且附相关原始凭证作为支出的证明。学校应标准印制自制单据,并建立自制单据领用制度,加强对自制单据的管理。所有支出的票据必须注明事项内容,并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后,报食堂负责人审批,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由学校食堂列入本钱支出。学校因工作需要由食堂代办的公务用餐等费用,食堂按实际本钱向学校结算。学校与食堂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学校应支付给食堂的费用及时支付。学校食堂与单位之间的结算须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借口将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等纳入食堂账核算,严禁在食堂支出学校教职工福利、津补贴。
第六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物资采购由膳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由膳食管理机构实行监督。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原那么,并履行申请采购手续。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给厂商,保证质量,降低本钱。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应填写采购申报单,并实行多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定期轮换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采购的物资应验收入库,填制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并记入有关账簿。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食堂物资出库制度。领用物资,必须填写物资出库单。领用出库时,平时填出库单,登记保管明细账,月未按用途汇总,采用先进先出法结算本钱作伙食支出等。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记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条 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物资保管员要建好购销存物资管理台账,做到日清月结。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按月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堂应按月结转本钱, 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食堂如略有结余,应结转下期弥补日后亏损。
第三十二条 年末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学校食堂账务的数据与学校行政数据一并纳入国家教育经费统计。
第八章 财务分析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食堂财务人员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向学校行政进行报告。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膳食管理机构负责本校食堂经营情况〔实时〕监督检查。学校理财小组定期公开食堂经费,实行账务公开,每学期在公示栏公布食堂收、支、余情况。食堂财务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纪检等部门检查,真实提供财务资料。发现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格禁止以下违规违纪问题
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弄虚作假,虚列本钱支出。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其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方法,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方法由宝应县教育体育局和宝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