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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
2023
大气污染
专项
治理
方案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开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东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耐火材料、地板砖、内墙砖、水泥、石灰窑、石料开采加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防治工业污染
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2023年年底全部关停、撤除。今后发现一处撤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
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2023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2023年6月底前。
4.2023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
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工程。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撤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2023年6月底前关停撤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撤除设备。
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
7.继续稳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撤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撤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
8.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2023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2023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
10.严格建设工程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那么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程,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XX县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工程,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23年起,对占XX县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开展方案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开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撤除或封存。对要求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效劳大灶等燃煤装置,2023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
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2023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
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XX县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2023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到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环保分局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
内容总结
(1)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开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7.继续稳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撤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撤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