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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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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督促 检查 工作 实施办法 新编
催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州委XX县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建立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并使之逐步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XX省党委系统催促检查工作规定(鄂发[2022]20号),以及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催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党委系统的催促检查工作是对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和上级领导同志及机关或本级领导同志批办、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对本辖区有影响的较大事项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督办、催办和检查。第三条催促检查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宗旨的重要举措。催促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工作中心,立足全局,分级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第二章督查职责第四条党委催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催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催促检查中央、省委、州委XX县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催促检查中央、省委、州委XX县区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 (四)催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五)催促检查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查办落实。 (六)催促检查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及本地区、本部门重要问题的批评、建议等的查纠落实。第五条凡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县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认真负责地催促和协调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对决策落实过程中涉及全局的大事要事和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党委办公室作为党委的办事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积极主动、有效地抓好催促检查工作,为党委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效劳。县委督查室负责具体承办县委的催促检查工作。第三章督查机构第七条县委督查室是县委的督查工作机构。各乡(镇)党委必须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分管督查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督查员。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督查工作,同时一并明确一名专(兼)职督查员。专(兼)职督查员原那么上由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以及组织协调、文字写作、综合调研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第八条县委督查室具有以下职能: (一)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对涉及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催促检查活动,经请示县委领导同意后,县委督查室可进行必要的组织调度(包括人、财、物的调度)、综合协调、巡视督查并对督办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共同进行,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交办督办事项,可以直接对承办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询问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可以进行现场催促检查,对落实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县委报告。 (二)专项批办件查办职能。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及机关XX县区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事项,根据县委领导的安排,县委督查室可以直接进行调查、督办,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联合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职能。县委督查室可依据督查结果,参加县委组织的对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的考核评议,对县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党委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四)干部情况反映职能。坚持督事、考人、查纪相结合的原那么。在催促检查工作中,既要抓决策的落实,又要将在开展督查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县委如实报告,为县委全面了解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真实情况。 (五)领导决策建议的职能。县委督查室在督查过程中,要通过对党委决策落实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县委反响决策落实的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县委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督查程序第九条在县委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时,县委督查室要根据县委的意图,拟定催促检查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报县委领导同志审批后,将催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并进行跟踪督查。在向县委综合反响决策落实情况的同时,提出推动决策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决策提供效劳。第十条决策督查的根本程序为: (一)分解立项。凡中央、省委、州委XX县区委召开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中央办公厅和省委、省委办公厅、州委、州委办公室以及县委、县委办公室下发的事关全局的文件,县委主要领导在全县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都要立项督查。对于年度重点工作的督查,根据县委常委会工作要点进行分解立项,到达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分解任务正式下达前要征求有关领导和承办单位意见,也可以由主办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方案,然后再立项督查。 (二)跟踪督查。跟踪督查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的措施、经验和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 (三)综合反响。对中央、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不定期地向上级党委督查室XX县区委进行综合反响。要注重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进一步完善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专项查办的根本程序为: (一)呈批立项。凡上级党委XX县区委领导同志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要编制序号,登记造册,并根据批示、交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报领导同志审批后立项督查。 (二)通知交办。督查事项采取下发督查通知书的方式交办。督查通知书中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办理的要求;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件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以及县委领导批示件,办结时间一般在15天以内,重大疑难件办结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一个月,急件在一周内反响办理结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和打算,办结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对超过办结时限经催促仍未报告办理结果的,经请示交办领导后,县委督查室应向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出督查催办单,由其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催促落实。督查催办单下发后仍未按要求报告查办结果的,县委督查室可组织有关方面直接进行查办。 (三)审核把关。县委督查室对上级党委XX县区委领导同志批示以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查办工作质量。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文书格式是否标准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要退回重办,并通报批评。办结件经审核后,及时报领导同志审签上报。 (四)报告结果。办结报告的根本要求是。一文一事,采取专题报告形式;如实反映调查处理和落实结果;文字简练准确,并注明交办函(文)件编号。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办结报告,以来文或来办文编号,加盖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印章,一式5份上报。对县委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结报告,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委督查室,由县委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呈报给县委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第十二条严格实行归口办理和归档管理。上级党委XX县区委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以及由县委办公室承办的专项查办件,由县委督查室统一办理,办结后由督查室汇总统一报送,以保证每一件专项查办件都从督查室流入和流出,确保每一个环节不脱钩、不出现疏漏。批示件结案后,县委督查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不得将其复印给承办单位或信访人。外单位确需借阅信访档案的,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有关县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在能确保批示件内容有效保密的前提下,方可借阅,并限时归还。第五章督查方法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逐级报告制度。县委督查室要做好决策落实情况的反响工作。在每年年中和年底,要向上一级党委督查室书面报告一年来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凡上级党委明确规定了报告要求和时限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县委督查室要通过督查专报等形式,积极反响上级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既要反映上级党委决策下达后县委的部署和安排,也要反映本级党委抓落实的具体行动和决策落实的进度,还要反映下级党委和部门抓落实的情况;既要反响决策落实的成绩、经验,也要反响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做法。第十四条对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不定期、有重点地组织催促检查。县委督查室要积极为领导催促检查提供全程效劳。催促检查时,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分析、了解各项政策措施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围绕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县委督查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的督查调研。督查调研要抓住重点,选准题目,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基层听取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通过与当地领导交换意见,促使其解决。对决策落实中的典型经验,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决策的落实。第十六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要高度重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县委督查室。第十七条县委督查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查办报告认真进行审核把关,承办单位认真填写党委专项督查件办结回告审签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办;对逾期不报或报告不实的,要在调查核实的根底上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第六章组织领导第十八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委决策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催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督查制度,优化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催促检查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第十九条实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县委领导同志批示及县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不落实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落实不够、经请示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受到县委督查室行文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第二十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专(兼)职督查队伍建设,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鼓励和支持督查工作人员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委的工作重点、决策意图和领导同志所关心的重大问题,有效地抓好催促检查工作。要教育督查工作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公正正派,敢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坚持求真务实,保持清正廉洁,发扬奉献精神,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催促检查工作任务,把催促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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