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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之咸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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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咸阳市 统筹 实施方案
咸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咸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咸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二)2023年10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伤保险管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认定、鉴定,统一管理效劳。     三、统筹方法     (三)基金上解。撤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区在2023年9月底前将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委托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基金征缴。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六统一〞要求,市县两级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勘察和认定,认定结论须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办公室负责。     (六)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其考核和管理工作。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效劳协议。     (七)基金管理。     1、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以“收支两条线〞为原那么,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分户记账。 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应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县市区工伤经办机构收入户用于暂存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滞纳金)等;该收入户除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该帐户月末余额为零。     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收入户用于暂存市本级征收工伤保险费收入和经各县市区收入户转入的当月工伤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滞纳金)等;市级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该帐户月末余额为零。     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工伤保险费,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所产生利息收入;下拨全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该帐户除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工伤保险费及该帐户所产生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接受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拨入的工伤保险费,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所产生利息收入。     2、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工伤保险费征缴规定,按照差异费率规定确定缴费费率,征缴保险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和借用。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要根据统一的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手续,详细的记录,票据金额与实际征收基金额必须相符,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需另附说明,各县市区必须将收费票据上开具的全部款项在每月25日前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聚集后,统一划入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3、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季度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季末25日前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申请下季度用款方案,填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金申请表,同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由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全市用款方案,于下季初20日前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底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支出户无余额。     4、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平安运行负全责,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八)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小额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大额待遇支付由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具体数额由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挂钩。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同等待遇,对工伤(亡)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执行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23]14号)的政策规定。     (九)部门职责。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稽核等工作,全面落实工伤     职工参保实名制,建立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帐,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初审和支付有关规定,积极完成市上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     (十)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组织领导     (十一)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生产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达。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     五、职工生育保险随工伤保险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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