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荣耀的历史纪录,永远保存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美国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假设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防止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2、是保证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说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分,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因为,当他的表现已经证明值得这样做的时候,就应给予重新做人的时机,以保证在法律上成认这个少年没有罪了,他就不会因为犯过罪而面临各种的丧失资格。而且未成年人在稳定的人格状态形成之前,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新的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随着其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增加,其自尊心、独立意识也随之增强,他们越来越强烈地需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