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docx
下载文档

ID:1463448

大小:18.65KB

页数:6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煤灰 综合利用 管理制度
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粉煤灰是指企业在生产时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灰渣的总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利用。 第四条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纳入节约用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以及相关企业技术改造的责任目标。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贯彻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利用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那么,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方案,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排灰建设工程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审查批准、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的有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方案、经贸、环保、土地、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交通、建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 第七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染防治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凡不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排放单位,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能够利用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粉煤灰的排放、贮存、综合利用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排放粉煤灰的工程,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方案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第九条承担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设计粉煤灰综合利用及其制品;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粉煤灰而不予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第十条粉煤灰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监督、产品检测、验评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从指定的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变相收费或者阻拦装运,排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条件,运灰时不得损坏贮灰设施。 第十二条粉煤灰使用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利用、装运粉煤灰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在距离粉煤灰贮存场二十公里的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在生产实心粘土砖时必须掺用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粉煤灰。 第十四条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设计、建设、施工、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每季按实际排放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吨一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拖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方案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粉煤灰制品企业用灰补贴; (二)使用原状粉煤灰工程建设工程及施工单位的补贴;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 (四)奖励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各项优惠: (一)列入本市市级科技开展方案或者本市的地方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工程,享受科研物资、科技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优惠;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国家规定的零税率。工程投产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工程,享受优先贷款,优先安排能源供应的优惠; (四)用灰单位和运输粉煤灰的密封特种专用车辆,经交通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养路费照顾; (五)从事粉煤灰制品生产的企业,每利用一吨粉煤灰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劳保福利; (六)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生产的建筑材料和建材制品,适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优惠; 享受前款规定优惠的单位,对所留取的税费应专门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扩大再生产以及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申请享受前款各项优惠时,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设计单位设计效劳费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工程直接费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造成贮灰场设施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分;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限期改造,到期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 (五)排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缴纳应缴纳的全部资金,并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6页 共6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