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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
相对
集中
行政处罚
试行
办法
新编
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试行方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方法已经2023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2023年12月31日
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制度,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局部行政处分权。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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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效劳相结合,文明执法,标准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撤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撤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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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原那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以下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商业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组织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查处或者将有关案件移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国家、省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分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三)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查阅、调阅或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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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抽样取证或者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六)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违法行为人自行撤除,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撤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撤除。
第十五条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分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无效。
第三章执法标准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程序、结果和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纠正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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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首先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清单;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物品,可以提取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但不得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平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去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去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本钱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违法当事人难以查实或者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或者现场张贴送达的方式,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以收费代替罚款或者以罚款代替收费,或者以其他方法变相收费,放任或者变相保护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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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二)索要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娱乐消费等;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有关情况;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分显失公正;
(七)对属于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纠正;
(八)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无法定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十)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分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回避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园林、住保房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或者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与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相关联的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是,行政许可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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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进行处分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分决定抄送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行政处分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