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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区那霍卫生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施方案
2023
年县区
卫生院
医务人员
医德
医风
考评
制度
实施方案
XX县区那霍卫生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施方案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我院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标准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行业新风气,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提高医疗效劳质量、改善医疗效劳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阔人民群众的健康效劳。
二、考评范围
医院各科室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人员(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内容及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根底分为80分,总分值为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一)根本要求(根底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意识和效劳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效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效劳用语文明标准,效劳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效劳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平安。
(2)在医疗效劳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家属的财物。(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
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置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标准医疗效劳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标准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效劳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依据
1、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活动,每次加0.5分。
2、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工程(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基层卫生帮扶的),在农村牧区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缺乏3个月的,加1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缺乏半年的,加2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对于长期在基层工作(含社区)的人员最高可加到5分。
3、参加卫生对口支援工程(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卫生对口支援的),在条件艰苦地区(乡及以下)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缺乏3个月的,加2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缺乏半年的,加3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5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
4、收到患者及家属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予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5、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自治区、市级XX县区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
3、
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
2、
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6、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
纪检、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7、坚决抵抗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单位纪检、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8、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5分。
9、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过失,从而防止出现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10、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1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政府表彰的,加3分。
12、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
13、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加3分;被厅、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4分;被评为市级劳模的,加5分;自治区劳模的,加8分;全国劳模的,加10分(被评为全市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市级或自治区劳模加分)。
14、科室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科室主任、护士长各加2分;被评为厅、市、县级先进集体的,各加3分;被评为自治区先进集体的,各加5分;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各加10分。以上各项副职减半加分。
(三)扣分依据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值班或有其它任务的除外),发现1次扣1分。
2、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5分。
3、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2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每次扣3分。
4、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上岗、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
5、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2分。
6、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3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5分。(患者无理取闹的除外)
7、医务人员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缺陷或缺乏,引起效劳对象不满意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1-3分。
8、科室不按规定提供标准的收费一日清单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1分;虽有提供收费一日清单,但不及时、不
标准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0.5分。
9、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10、违反处方管理方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及其它药物指导原那么、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3分。
11、不执行诊疗标准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2分。
12、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2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5分。
13、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
14、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或者技术操作标准的,每次扣5分。
15、因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1-5分;
16、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视情节每次扣5-10分。
17、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工程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3分;对当事人扣5分。
18、急诊急救不按规定时间到达者扣5分。
(四)当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医疗效劳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违反医疗效劳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10、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医疗效劳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置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方法、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管理的通知,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