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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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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郑州大学 国有资产 管理 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2023年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省政府令2023年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三结合一别离原那么: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别离。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国有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校内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对全校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分类实行分工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  1.财务处:流动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有关工作。  2.研究生院:重点学科贷款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3.“211工程〞办公室:211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二)固定资产  1.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设备、家具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等有关工作。  2.基建处:老校区土地管理有关工作。  3.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新校区土地管理有关工作。  4.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后勤设施、车辆管理有关工作。  5.老校区综合管理中心:老校区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6.图书馆:图书管理有关工作。 (三)无形资产  由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四)对外投资  由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根据国家、河南省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所分管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论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搞好各类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平台建设; (三)认真履行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五)搞好实物资产的政府采购、验收入账及资产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搞好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以及与学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搞好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强化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制度; (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申报; (三)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定期清查资产,及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四)加强管理,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损坏、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的原那么 (一)法治原那么,即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1.资产购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后才能施行。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存量资产现状提出下年度拟购置资产的时间、品目、数量、预算,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查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否那么不得予以购置和经费支出。  2.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施行政府采购。 (二)需要原那么,即必须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严禁盲目配置和重复配置,要资尽其用。 (三)共享原那么,即尽可能建立共享共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四)标准原那么,即必须符合国家或河南省规定的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新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配、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及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入账,并上报河南省财政部门备案。隐瞒不报者,按私自占有国有资产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需要重新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风险防范,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其所有权性质不变,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获取的收入。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家具等各类固定资产或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土地处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那么。出售、出让及置换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前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获取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局部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局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时,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局部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资产清查按国家和河南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方法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方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利益。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产权纠纷,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状况(包括资产名称、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使用、处置、投资、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利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绩效等做出科学论证分析,实现资产配置科学化、合理化,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与各单位经费分配和资产配挂钩,同时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管理标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并在单位经费分配上加大支持力度,资产配置优先安排。对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使用效益低下的单位,予以公开批评,减少经费支持,严重者停止资产配置。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以下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分、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项,依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照本方法执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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