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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组织
领导
村民
自治
新编
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开展根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开展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方案、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认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标准过于原那么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标准。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方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根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根底。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标准下,我国逐步建立起表达公平、公正和公开原那么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
1标准。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矛盾甚至十分突出。比方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贿选认定等;在新的开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选举权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村委会民主选举公正有序开展,也会制约村民自治的健康成长和稳步提升。因此,在推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工作的过程中,仍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探索,尝试制度创新,使村委会民主选举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第二,要健全以广泛参与、议事协商为根本前提的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当前民主决策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界定了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标准了民主决策的程序。
首先应强调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作为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的参与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根本原那么。脱离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是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原那么精神的。其次应坚持议事协商的原那么。在村务事项的决策中,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共同讨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再次,要健全以村务公开、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根底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最后,要健全以权益保障、规制权力为根本要求的民主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很有可能滋生腐败,蜕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村落社会而言,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
三、培育和丰富组织体系
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臵〞,不利于村民自治标准有序的开展。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更多地需要村民委员会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效劳。但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效劳,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开展。村委会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开展,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
2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根底建设,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村民自治组织,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丰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确保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其次,要确保自治组织的公益性。再次,要确保组织体系的开放性。最后,要标准新生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法制保障。
有“财〞方有“政〞,“财〞是“政〞的根底。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根底。从基层社会来看,村民自治权表达的是一种公共权力,也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支持。财政问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根底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实践绩效。当前,一些地方村级财政困难,不仅使村委会自身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而且也使村级组织重新依附于乡镇政府,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开展。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根底,可以考虑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方努力共同化解乡村债务。乡村债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还有村级本身的原因。对于一些村来说,单纯依靠自身是很难短期内偿清债务的,化解村级债务也应考虑由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国家、地方政府和村三方是否都可以来承担一点。二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增加财政的投入。可以考虑调整现行的财税体制,分配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源。同时,要明确地方财政要给予村级开展一定的财力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三是挖掘村庄内部潜力,拓展村级财源。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在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提高保障〞四个方面来进行实践创新和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使村民自治向着“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活动更加标准、自治范围更加扩大、自治程序更加完善、自治保障更加有力、自治成效更加明显的方向前进〞,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二篇: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开展根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开展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方案、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认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标准过于原那么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标准。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方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根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根底。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标准下,我国逐步建立起表达公平、公正和公开原那么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
机构及组织、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流程及选举的保障机制等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进行了标准。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矛盾甚至十分突出。比方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贿选认定等;在新的开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选举权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村委会民主选举公正有序开展,也会制约村民自治的健康成长和稳步提升。因此,在推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工作的过程中,仍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探索,尝试制度创新,使村委会民主选举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第二,要健全以广泛参与、议事协商为根本前提的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当前民主决策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界定了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标准了民主决策的程序。
首先应强调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作为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的参与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根本原那么。脱离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是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原那么精神的。其次应坚持议事协商的原那么。在村务事项的决策中,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共同讨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再次,要健全以村务公开、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根底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最后,要健全以权益保障、规制权力为根本要求的民主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很有可能滋生腐败,蜕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村落社会而言,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
三、培育和丰富组织体系
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臵〞,不利于村民自治标准有序的开展。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